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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分出三等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7:01 北京晨报

  “越级”揽活将受罚 晨报讯(记者王小星)从今年5月1日起,超过3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只能由一级资质的物业企业管理。建设部昨天公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物业企业分出三个资质等级,同时规定物业企业不能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管理办法》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数量以及进行管理项目的规模、面积等,将物业管理企业从高到低划分出一、二、三个级别的资质。其中,一级资质要求具备: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等条件。三级资质的物业企业则要求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并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等。新设立物业企业的资质按最低等级。

  物业企业被分级后,企业只能按资质“揽活儿”:一级资质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三级资质只能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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