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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就全国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附件举行记者会 释法不是“变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8:57 南方日报

  国务院新闻办于昨日下午举行记者招待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徐泽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解释情况,并答记者问。

  人大释法推动香港民主向基本法规定方向发展

  乔晓阳说,人大释法不仅不会阻碍香港的民主,恰恰是推动香港的民主向着基本法规定的方向发展。人大释法是把桥架起来,桥架起来的结果是能够更快地过河。

  乔晓阳说,这次释法并没有涉及到2007年怎么样。因为法律解释的功能达不到这个目的。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第一,要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第二,普选长官是基本法确定的最终目标。现在一步一步往前走,正是向着这个目标推进。

  “一国两制”与单一制国家体制并不矛盾

  乔晓阳说,关于联邦制和单一制的问题,美国是联邦制,中国是单一制,单一制下面设立一个特别行政区,这正是“一国两制”的伟大之处,与单一制不矛盾。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一般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比如地方没有自己固有的权力,权力都是中央授予的。另外有关“一国”的体现都是在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有一层就是“一国两制”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有高度自治权,这个权力远远大于内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它的统一就是在一个国家下面的两种制度。

  而且基本法也明确,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保持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法律制度不变,司法制度除了有了终审法院带来的变化以外,其他基本都不变。通过基本法来保证香港实实在在地搞资本主义。这两个跟联邦制是不一样的,联邦制的权力实际上是各个州授予联邦,把其他权力保留下来,没有给联邦的权力都是在各自的州里面。

  单一制是反过来的,地方没有权力,地方的权力是中央给的,这是一个根本的区别。如果说一定有“剩余权力”,这个权力也是在中央,基本法第20条是这样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给予的其他权力。也就是说在基本法已经授予权力的情况下,如果特区有需要,但是你本身没有权,还要再由全国人大或中央政府授予。这和联邦制是不一样的。

  释法是明确具体含义不是“变法”

  乔晓阳说,香港有舆论对人大释法有所担忧,认为不是释法,是“变法”。我想首先讲一讲我们在什么条件下要进行法律解释。我们国家有一部《立法法》,这里面有明确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进行解释。第一,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这个法律条文有,但是一些具体含义还不够清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二,法律制定了,又出现新的情况,怎么适用这个法律?法律依据在哪儿?这是立法法规定的,在这两种条件下要进行法律解释。

  这次释法就是明确具体含义,因为含义本来就是在条文当中,只是把它解释清楚而已,不是“变法”。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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