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遗嘱部分无效 港人后妻打赢官司获400余万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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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9:00 南方日报 |
港人赖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对留下价值有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遗产进行了处置:其香港前妻的儿子获得了大部分财产。赖某的现任妻子张女觉得遗嘱不公,遂告上法庭。近日,经过省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遗嘱部分无效,张女依法得到400余万元遗产。 原告:怨不公诉诸法律 1996年,32岁的广东张女嫁给香港居民赖某为妻。此前,赖某曾有过一次婚姻,前妻廖氏于1994年去世,并生有两个儿子赖大和赖二。2001年12月,赖某在深圳去世,并留下上千万元的财产。 赖某在1998年3月23日立下遗嘱一份,对财产作出了分配:其在1990年至2001年在罗湖区以赖某的名义购买的5处房产(总价值约500万元人民币),只有一处18万元的房屋和一处商铺的3000元租金归张女,其余的全部归赖某的两个儿子。 赖某去世后,由于张女与赖大、赖二对财产的分配产生了争议,张女告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定其应当享有的夫妻及家庭共有财产的份额,并诉请法院对以上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名下财产属前妻 针对张女的起诉,赖大、赖二出示了香港高等法院确认的廖氏的遗嘱,证实廖氏去世时留有价值602万多港元的遗产,这笔遗产并未进行分割,而是全部交给了赖某管理。根据香港法律,这些遗产属其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赖某只有管理权而没有处分权。 1996年赖某与张女结婚后,在深圳投资和购置物业的款项都是廖氏的遗产,绝不是张女与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再者,赖某去世后留有遗嘱,张女可以继承的遗产极为有限。 法院:遗嘱部分无效 赖某生前所立的遗嘱,经深圳中院委托鉴定,确认是其本人亲笔所书,并有证人的见证与签名,故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赖某在遗嘱中处分自己个人财产部分,合法有效,该部分财产按其遗嘱内容进行分割;但遗嘱中处理的他人财产部分,即夫妻共同财产中属其妻廖氏和张女的财产,为无效行为。 由于廖氏死后该财产未被分割,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应先分割出属于廖氏的遗产部分,由赖某和两被告继承,赖某继承所得部分,再加上属于其自己的一半财产,则其中三分之二属赖某的遗产,三分之一属廖氏的遗产。 2002年底,深圳中院将上述财产进行分割,判决张女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367万余元,遗产人民币71万余元,合计438万元,两被告则分得遗产人民币520万元。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张女认为有失偏颇,于2003年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审法院对双方财产的分割,首先计算出当事人双方依法可分得的财产价值,然后再根据所有财产性质、形成情况、居住状况和各方所占的份额,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分割。至此,这场历时近两年的巨额遗产纷争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见习记者 甘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