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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将修改 10万元可设律师事务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9:0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贺平涛)近日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了解到,市人大拟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等多项与行政许可法内容不一致的法规进行修改。法规修改以后,只要有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就可以在深圳设立律师事务所了。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制定于1995年,其中规定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不少于30万元的开办经费。而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则对开办经费的规定为不少于10万元。为了使我市的法规与国家法规相关规定相统一,市人大法委在对该条例的修改草案中将开办经费统一为10万元。记者获悉,该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办法》修改草案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讨论通过,相关草案将提请下一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外,已实施10多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也拟作重要修改,修正案大大加强了对事实租赁行为的管理力度,为清除出租屋管理死角和堵塞税费流失漏洞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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