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与保护性举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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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9:1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腐败既要“防”又要“反”,“防”重在事前,“反”重在事后。“防腐”不易,“反腐”亦难!光靠道德的谆谆教化或者某些制度的预防,腐败现象也在所难免,因为这些都不足以震慑那些“为官而贪者”。只有完善监管惩戒机制,加大反腐败风险力度,让腐败者丢官弃帽、倾家荡产直至搭上身家性命,反腐败肯定能够出成绩、出效果的。 从媒体上获悉,我国香港地区在反腐败的政策和措施上值得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职责就专盯“有缝的蛋”,它自身的律己规则和高效率办事风格值得专司反贪工作的公务员学习,公署雇员的独立性、责任感、高待遇以及外部有效的举报保护措施是廉政公署工作卓有成效的原因。而台湾的举报制度则更具特色,举报有偿的程度使人大跌眼镜,特别是举报经济贪污犯罪按比例提成的办法值得回味。 最近,全国组织系统公布专用举报电话12380鼓励群众举报的举措值得积极肯定。为了防止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构建“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让公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对腐败知情的公众举报应该说是尽义务,为什么有的公民积极性不高呢?原因无非两点:一则认为举报对他来说可能没有什么好处,此所谓“无效益论”;二则认为举报可能会招致打击报复,此所谓“非安全论”。惟此两条,欲举报者只能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因此,举报可辅以激励,举报也应尽可能安全,提倡“保护性举报”正是此意。 目前,“实名举报”的实施不利于激励举报行为的持续。文件规定“对失密、泄密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按照什么法规条文、受到何等惩处并无明细,举报者敢具名吗?陈潭(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