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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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9:1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产生办法是由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目前,香港社会对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附件二第三条规定:“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目前对这两条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主要集中在四个问题上:(1)“二00七年以后”是否含二00七年;(2)“如需”修改是否必须修改;(3)由谁确定需要修改及由谁提出修改法案;(4)如不修改是否继续适用现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