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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丈夫病逝 妻子能否继承巨额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1:46 武汉晚报

  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有一对新婚三个月的夫妻。身为一家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的丈夫,因病突然辞世,他的遗产该如何继承,这位前任董事长的妻子能插手公司的业务吗?本报连线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俊海教授,共同关注这一遗产继承案件。丈夫病逝股份公司谁来继承

  李聆生前是内蒙古普惠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这家公司的注册资金是200万,共有两名股东,李聆持有公司75%的股份,另一人是曹振中,持有剩余的25%的股份。2003年5月,作为董事长的李聆因病突然去世,在病床前他把公司的一枚公章交给了新婚三个月的妻子孟春英。

  此后的一天,公司副总经理曹振中打了一个电话,催促孟春英交还公章。但孟春英拒绝了。原因是曹振中处理的好多公司业务都没和她商量。另外,李聆生前购买车、房的按揭贷款本来是由公司按月支付的,但李聆死后,曹振中也拒绝支付了。

  2003年8月,曹振中以孟春英非法持有公司公章为由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围绕公章,在法庭上另外一个问题也紧跟着出现了,那就是谁将成为公司的新任董事长。由于公司只有李聆和曹振中这两个股东。而李聆的父母已经去世,他和孟春英又没有孩子,所以孟春英认为,自己作为丈夫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在丈夫去世后,她有权继承其股东身份和股东地位。

  刘俊海:应当说作为投资者所享有的一项财产权利,股权就像所有权和债权一样可以继承。也就是说,李聆生前所持有的75%的股权是可以由他的妻子去继承的。而且谁持有的股份大,谁的发言权就大,决策权就大。所以即使开股东会,选举新任董事长,我想这个妻子也应当能够顺理成章当选为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但必须履行程序,在没有履行董事长选举程序之前,股权可以继承,董事长的法人身份,是不可以继承的。小姑争财继承顺序怎能更改

  由于孟春英和曹振中之间的纠纷和官司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由孟春英出任公司董事长,曹振中被聘为总经理。令孟春英想不到的是,这个问题刚有眉目,李聆的妹妹又提出了继承哥哥50%的财产。更令孟春英大惑不解的是,公司总经理曹振中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继承人——李聆的养母。原来,李聆刚出生一个月的时候,他母亲就把他送给了一位叫薛香鱼的老人。就这样李聆由薛香鱼一直抚养到12岁,快上初中时,李聆的亲生母亲又找到薛香鱼,提出为了孩子以后的发展,希望把李聆接回呼和浩特上学,于是李聆又回到了亲生父母的身边。李聆去世后,薛香鱼的儿子认为,李聆是母亲一手养大的,因此自己的母亲也有权继承李聆留下的遗产。

  刘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孟春英继承了李聆的遗产后,即使是李聆的亲妹妹也没有继承的权利。除非孟春英愿意通过自愿赠与的方式,但是这一定要以自愿为前提。

  而且由于李聆12岁以后回到了父母身边,所以李聆和薛香鱼老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实际上是在他12岁的时候事实上被解除了,薛香鱼老人也不能按照继承法继承李聆的股份。

  本报特约记者 陶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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