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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引出精神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1:17 京华时报

  作者: 毕磊来源:

  本报讯(记者毕磊实习生孙思娅)昨天,海淀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狗咬狗”案。原告精神损失费是否赔偿成为该案的焦点。2003年11月8日,海淀区五棵松永金里小区居民李昀,带着小型纯种博美狗———哈利散步时,被邻居家的大狗———大毛咬死。李昀当月20日起诉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我要这点精神损失费还是少的呢。”48岁的李昀说。李昀介绍,这是他家第一次养狗,养狗是为了给身体不好的妻子找个伴儿。李昀说:“自从有了哈利后,妻子每天都带狗遛弯,半年多来身体好了许多。”2003年11月8日20时,李昀带着体重1公斤左右的哈利在楼下遛弯时,邻居家40多厘米高的大毛向哈利猛扑过来,哈利、大毛厮咬在一起。李昀赶紧抢走哈利,但哈利已经受伤。在猫狗专科医院,哈利经医生抢救无效,当晚死亡。李昀说:“我当时都傻了,眼泪直往下掉,不知道怎么向老婆交代。”李昀称,他的妻子知道爱犬死后,哭了有一个星期。“半年多来,哈利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就这样死了。”2003年11月20日,李昀将大毛的主人刘德旺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办犬证手续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昨天,被告方只有代理律师吴晓斌到庭。吴律师说:“只有人身权利的损害才能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赔偿,财产和物只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情况下才可能有精神损害赔偿,这只狗仅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物’。狗与主人有感情是肯定的,但它毕竟是只具有财产性质的‘物’,就像玩具等一样。”吴律师告诉记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是不予考虑的。”

  海淀法院本案审判员说:“对于狗咬狗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在海淀法院还是首例,此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判决结果会在随后几天内作出。”2003年8月,西城法院在审理我国首例因宠物狗死亡引发的两万元精神损害案时,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请求。对此,本案审判员称:“对于此案不知道,此案不会对本案的审理造成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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