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发布通告 规范“环境大使”颁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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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7:12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北京四月七日电(记者赵胜玉)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就规范管理颁授“环境大使”有关问题发出通告,对中国环境大使的选聘条件、产生办法、行为规范、主要职责、日常管理,以及“环境大使”名称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告”规定,“中国环境大使”不受国别、种族、年龄、职业限制,只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意识,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参与并推动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开展;在自身领域有较高成就,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对公众有较强的号召力;本人自愿,能够积极履行“中国环境大使”的义务与职责的人都可以成为候选对象。中国环境大使的职责是积极向公众进行环境保护宣传,以身作则,为公众树立积极健康的文明形象;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及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社情民意,反映破坏环境的事件和行为,提出建议,并对其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参与总局组织的有关社会活动;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通告”强调,“中国环境大使”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国家级环境保护宣传与社会监督人士的专属荣誉称号,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地方聘任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大使”、“使者”、“代言人”等,需冠以地域名称,并报“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备案。 “通告”规定,“中国环境大使”每两年一届。二00三年十一月,环保总局首次聘任了十名“中国环境大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