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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金满地的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1:2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报记者

  业主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宣称自己是最大的业主,要求拥有绝对控制选举的票数450票,而数十名业主因为还没有办理银行按揭,却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长沙金满地地下商业步行街首届业主大会引起了几百名业主极大的愤怒。

  首届业主大会

  3月15日,金满地商业步行街委员会筹备小组颁布了该商场首届业主大会的通知,定于3月27日下午1点在该金满地F区正式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会并且规定凡在2004年3月26日下午3点以前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业主、一次性付款的业主,才享有本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悉,3月27日,共两百多名金满地的业主参加了这次业主大会,只有180多名业主参加投票,而且开发商在会议上强调自己是大业主,要求拥有450票的选票,而且据此拟出了一份被选举人的名单。而这一名单和业主们三次自发会晤拟出的名单大相径庭,立即引起了所有参会业主的极大愤慨。

  陈女士也赶去参加了会议。而且她还是业主们极力推荐的候选人之一,但是她很快就被告知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她没有办理按揭。“有保安过来要我离开会场”,陈女士气愤地说。

  陈是下岗职工,儿子是残疾人,当初她看好金满地的前景,毅然拿出全部家当,交了50%的费用,以购买了金满地F区的门面,一铺养三代,陈女士将许多希望寄托在所购的门面上。

  但是银行拒绝了她办理按揭的申请,因为她无法出示收入证明。“当时金满地的负责人叫我随便找个单位盖个章”,陈女士认为这是明显欺骗银行的做法,而且,结合开发商种种行为,使她对开发商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

  和她一样,几十名业主因为对开发商许多行为不满拒绝办理银行按揭,而被开发商视为违约,被扣了违约金,并被排除在业主大会的门外。到底谁违约?

  在记者收到的一份有80多名金满地业主签名的投诉信中,列举了开发商种种侵权违约的行为。许多业主认为,正是由于开发商众多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商场经营的不善,也因此引起了业主的强烈不满。他们对于金满地买卖合同第6201号所出现的问题以及该公司对业主一系列严重侵权行为,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要求给予合理的答复和解决,开发商一直未予以关注,而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解决也未能奏效,使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那么,到底金满地存在哪些令业主们认为是侵权违约的事实呢?这份投诉信上是这么写的:

  一、A区增加了商铺和岛柜几十个,在A、B、C、D、E、F五个区里侵权金额达几千万元。

  二、购买商铺的时候,对我们的承诺都没有兑现,停车场未修建,肯德基、麦当劳也未能进场,没有给顾客提供购买便利,导致商业街人气不旺,对商铺买卖人具有极大的欺诈性,严重损害买卖人的利益。

  三、壁上有消防栓的地方都建了商铺,严重损害了经营户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四、我们想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思就是想把金满地对业主一系列的侵权查清楚,我们找到他们沟通却不配合,不但不积极协助业主成立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反而对业主们成立委员会,进行大肆阻挠,利用他们的种种关系与金钱收买业主来暗箱操作。

  五、有一部分业主没有办按揭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侵权,对我们的承诺没有兑现导致我们不能正常办按揭,我们对开发商的要求是肯德基、麦当劳、专业鞋层、儿童乐园等承诺兑现,才办按揭。

  六、以侵权产生的费用,应当摊分到每个业主。

  七、律师鉴定费和物业管理费没有开出任何凭证。

  八、在商铺销售前期,开发商为达到销售的目的,在其各种销售宣传资料上,赫然注明该商业街的投资开发方,是长沙市人防办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号称商业街的开发是政府行为,从而误导众多买受人,与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种种夸大其词的承诺诱导买受人。

  许多业主认为,正是上述原因,致使众多业主对开发商及市场丧失基本的信心,也导致了众多业主未能正常进行银行按揭。

  在这种情况下,众多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多次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2003年11月26日,长沙市开福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做出批复意见,要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精神,请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物业部协助金满地商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而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拖到今年3月份才召开首届业主大会,而首届业主大会却让众多业主深深失望。业主们对开发商的“大业主身份”表示了怀疑,对几十名业主因为按揭原因被排除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表示了极大的愤怒,“因为他们多数对开发商有意见”,一位姓周的女士告诉记者。谁是真正的业主?

  问题的焦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实际交付使用房屋,但是未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的买受人是否为业主问题;二是开发商就暂未售完部分房屋主张自己是大业主的问题。

  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熊律师认为,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实际支付使用房屋,虽然没有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的买受人,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人,即为业主。

  熊律师表示,根据1999年10月4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物业协议“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示范文本充分证明了购房人与业主法律上身份的重合。并且买受人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接受使用房屋,就已经在法律上对该房屋享有排他管领权,其以房屋为载体对外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而且这些业主已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也充分证明买受人已依法履行了作为业主的法律义务,即应依法享受业主的法定权利。所以熊律师认为在业主身份问题上,是以交付使用房屋为标准的,而是否办理银行按揭不是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条件。

  而作为开发商虽然具有临时对房屋的管领权利,但其不能作为业主参与业主大会。熊律师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条例》确认了购房人与业主身份的同时,从另一方面否决了开发商与业主身份的重合可能,而且根据2002年《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所以只有在开发商销售环节完成后,开发商才有可能与业主身份重合。因此他认为,允许开发商作为业主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冷楼盘业主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使得业主大会完全由开发商操控,原本弱势的业主更加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金满地事件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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