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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以什么理由叫停“女体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1:36 新京报

  新京报4月8日《新京报》报道说,云南省妇女联合会日前发表文章,对昆明近期出现的“女体盛”表示愤怒并坚决反对。从文章的措辞看,先是进行了一番道德意义上的谴责和呼吁,最后表示,“希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坚决制止不文明行为,杜绝再发生类似事件”。

  那么,有关部门该如何“加强管理”呢?

  我注意到,有的论者认为,对“女体盛”而言,由于目前还找不到直接规范该行为的现行法规作为“叫停”的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譬如妇联、学联等),应该以“女体盛”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和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要暂停或永远禁止“女体盛”经营,由法庭说了算,而不是以食品卫生方面的法规来牵强应对。

  我以为,这种动辄把道德问题法律化的倾向,令人忧虑。

  我国宪法确实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内容,但这一抽象原则的实现,要体现在具体的法律之中,对眼下这个具体的个案而言,很难直接适用。我们可以说,法律是支持道德的,可以给良心制裁增加世俗的制裁。但是,法律如果泛化,则有可能给世俗个体的自由权利空间带来不当的打压或限制,这是法律的大忌。

  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对具体立法必须慎之又慎。我赞同重振道德必须从建立符合道德原则的法制开始,但是,以什么样的法制来重振道德,则是大有讲究的。动辄把道德问题司法化,企求到法庭上一见高低,对于中国法治化无疑是一个错误的解读。薛克智(山东教师) 相关报道见昨日A17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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