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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学子悉尼打“太空官司”(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0日01:33 京华时报
  作者: 张瑾来源:
  从左至右依次为参赛的清华代表队辅导老师李兆杰,参赛队员李文博、马珂南和田亮。

  “漂亮的女模特兼电视节目主持人罗琳,被选为Z国首位登陆太空者,搭乘P国的空间站进行为期10天的太空游。然而就在宁静的空间站里,罗琳遭遇到P国空间站一名工程师的性骚扰。故事由此离奇展开,争端最终升级到国家层面,P国将罗琳所在的Z国告上国际法庭。”

  昨天,刚刚从“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亚太区竞赛返京的清华大学代表队主要成员之一、清华法学院硕士生马珂南向记者讲述了罗琳的故事。这个逼真的“案件”其实是此次竞赛的模拟案件,亚太地区18支代表队围绕该案件经过四轮角逐决出八强,首次参赛的清华代表队以第三名的成绩位居其中。案例梗概太空游引出国际官司

  “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是为了纪念著名的空间法学者ManfredLachs而从1990年开始设立的。该竞赛每年举行一次,亚太地区要从区域内的所有参赛队中选拔出一支队伍去参加洲际和国际比赛。

  今年的“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围绕“人类和平利用外太空”这一主题,由国际空间法学会的命题展开———

  Palladia(简称P国)是航天技术发达国家,于2001年在太空建成空间站。站内包括船长、科研人员及航天工程师4-6人。

  Zirconia(简称Z国)是发展中国家,航天技术相对滞后,无力拥有自己的空间活动站。为了让自己的国民能登陆太空,Z国电视公司经协商谈判,与P国空间站签署了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22岁的Z国女模特兼知名电视节目主持人罗琳(音),作为该国航天第一人,于2003年5月2日至11日搭乘P国空间站进行为期10天的太空游,其间她也将完成部分科研任务。Z国电视公司为此支付空间站2500万美元,并安排了电视直播等相关的商业活动,空间站船长要为罗琳的安全和相关利益负责。

  一个午后,罗琳向空间站船长投诉,称自己受到46岁的空间站成员T的性骚扰。船长表示:“T应该不会做出那样的行为。”但也承诺就此与T进行沟通。接下来,罗琳发现她向船长的申诉并无效果,T对她的骚扰依旧。终于,在T又一次欲行不轨时,罗琳出手将其打伤。T的伤势很严重,无法再进行科研实验。5月11日,T和罗琳同乘“太空通勤者”飞船返回地球。而按照计划,T的原定返回地面时间应该在8月份。

  返航途中,飞船上一个在预先检查中被忽略的切割工具突然滑落,砸在罗琳的脸上,使其容貌遭到无法弥合的创伤。这直接导致她失去在电视及模特等商业活动上的合同。

  此后,P国明确提出不再接纳Z国公民参加该空间站的商业运营。

  由于双方的合作涉及到商业运营的问题,P国空间站就相关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与Z国电视公司进行谈判。双方各执一词,谈判最终破裂。根据现有的空间法律条文,国家需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家责任,于是,P国将Z国告上国际法庭。辩论现场围绕空间法三次交锋

  2004年4月4日,悉尼模拟国际法庭,清华大学三名学生马珂南、田亮、李文博替被告Z国辩护,对阵替P国辩护的东道主昆士兰大学代表队。在此之前的几天内,清华代表队已分别与亚太地区4支代表队过招,围绕同一案例展开,与昆士兰大学代表队比赛的胜者将跻身四强,女主角罗琳的命运也在辩手们的胜败间起起伏伏。

  P国作为原告提出:T的人身伤害责任及由于其提前返回地面无法继续进行实验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Z国承担,女模特罗琳的人身及经济损失P国不负有责任。同时,P国禁止Z国今后参加其空间站活动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

  Z国作为被告提出:空间站船长未实施有效行为保护罗琳,P国理应承担国家责任。罗琳一切损失应由P国承担。P国在允许其他国家参与其空间站活动的同时对Z国采取禁止行为,违反《国际法》。交锋一

  原告:根据1972年出台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条约》),“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他国及其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发射国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Z国应该对女模特罗琳对空间站造成的损失负责。

  被告:《责任条约》只规定了缔约国对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本案中对原告造成所谓损害的罗琳是Z国的国民,而非“外空物体”,对方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被告对本国公民在空间站上的行为不承担国家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条约,空间站的所有权归P国,Z国对空间站上的女模特罗琳没有控制能力。因此,不能对她的个人行为负国家责任。交锋二

  原告:P国禁止Z国今后参与空间站活动的行为是一种“报复”措施(此处“报复”表示回击,不带贬义)。

  被告:Z国的资助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帮助”发射,正如买张车票乘车并非帮助驾驶,因此其不是发射国。而且罗琳本身并没有参与发射活动,因为她所从事的部分实验活动是发生在空间站上,而不是在飞行器(飞船)中,因此P国应当为罗琳小姐造成的损失负责。

  由于原告空间站船长违反了国际义务,未对搭乘空间站的罗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而船长的行为应当归于P国的国家行为(因船长得到所在国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根据一般国际法,在空间站上的一切损失都应当由原告P国承担。交锋三

  原告:在本案中,被告Z国也属于发射国,罗琳也参与了发射活动,而《责任条约》中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发射国公民。因此,罗琳毁容问题不在国际法考虑之内。

  被告:首先,P国的行为违背了1967年联合国《外空条约》规定的国家之间在外空活动中平等互助合作的国际义务;同时,这种歧视性措施给Z国国民带来的损失远远超过了P国仅仅遭受的纯经济损失,因而是不公正、不合理的。

  比赛结束,裁判组宣布昆士兰大学代表队以“微弱优势”获胜,清华大学代表队止步四强。

  刚刚返回国内的马珂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平心而论,我们在这场比赛中的论证和援引的法律条文要比对方更有说服力。但比赛结果可以接受,毕竟这是我国首次派队参加这样的比赛。”

  马珂南分析,未能在比赛中走得更远有多方面原因,比如语言问题、参赛规则的把握问题等。我国空间法研究明显滞后的现状也影响到我国学生参赛的实力。专家点评我国空间法研究亟待加强

  马珂南的说法得到了我国空间法学会秘书长戚永亮研究员的认可。戚永亮是我国参加“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代表队的领队。“虽然模拟法庭提供的案件是虚拟的,但它距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一些航天强国目前已经开始进行太空游等商业运营项目,上周美国一个富翁就以2000万英镑的代价成为太空游的第三个普通乘客。这样的命题案件既有趣味性又具有前瞻性。”戚永亮研究员介绍,通过模拟法庭这种形式,可以为解决空间法律纠纷提供新思路,同时也能为各国培养国际空间法后备人才。

  “随着我国成功实现载人航天,国人对外太空的关注空前高涨,但与此不相称的是,我国还没有自己的空间法。”戚永亮透露,我国有关部门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开始着手空间法的立项研究和立法,并划批相关资金。“随着空间法律的规范和普及,相信今后我国的参赛队会在国际比赛中走得更远,同时在潜在的空间国际争端中占据主动。”本版撰文本报记者张瑾链接国际空间法及其演变史

  1959年:联合国成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以研究和协调太空管理的问题。

  1963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1967年:联合国制定并通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条约》。

  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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