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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计划生育新条例本周实施 准生二胎范围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07: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12日电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上海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程序中引入人口综合管理机制,这在国内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新条例最瞩目的是,将可生育两胎的人群范围扩大了。

  《条例》分为总则、人口综合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7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对于新世纪新阶段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加强人口综合调控,全面提高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水平,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据大公报报道,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应间隔四年的规定,及增加人口出生预报制度。

  上海市人口和计生委主任谢玲丽介绍,《条例》分为总则、人口综合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七条。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体例、生育规定的适用、子女数认定方法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新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谢玲丽在解释新条例时说,上海市原计生条例于一九九○年制订,当中未涉及人口综合管理的内容,新条例更名为《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名称中增加了“人口”二字,体现了上海市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内涵的拓展。

  新《条例》增加了人口综合管理一章,减少了优生和节育章。

  上海晚婚育率逾九成

  新条例调整了三种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适用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人口扩大到非农业人口,增加了四种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四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并增加了人口出生的预报制度,引导市民在人口出生的低谷时生育。

  同时,新条例规定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沪市生育政策之规定,改变了原《条例》以女方户籍地为准的规定。

  新条例还取消了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应间隔四年的规定,增加人口出生预报制度。此外,原条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据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统计资料显示,上海晚婚育率达九成以上。在晚婚晚育认定方面,新条例将原先既要达到晚婚年龄又要夫妻双方同时为初婚、女方达到晚育年龄,且要夫妻双方同时为初次生育的“晚婚”“晚育”认定条例,调整为,凡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婚,凡达到晚育年龄并依法初次生育的女性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育。

  谢玲丽表示,新条例为上海市构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留出了立法空间,奠定了基础。市政府将另行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具特色人口综合管理

  谢玲丽说,新条例将通过控制常驻人口总量,促进人口合理分布,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提高科学文化素质,优化人口年龄结构和保持自然人口的性别比例等内容,基本构建具有上海特色的人口综合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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