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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09:18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在现行“收入申报制”难以发现官员们灰色财产的现状下,人们早就期盼“财产申报制”及相关法律的出台

  本刊记者/杨中旭

  胡兆秀与其夫张汝韶,据调查月均薪资收入共计不过5000元人民币,何以在香港拥有上千万港币存款?

  这个问题的提出,得益于香港司法的透明;而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张氏夫妇及内地有关部门仍未给出答案。

  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其拥有的巨额存款,何以在过去8年的时间内未被发现?

  从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

  身为鹤山市委书记,张汝韶官居县处级正职,根据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他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收入。但是他是否在自己每年两次的收入报表中,申报了这笔巨额资产,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被认为是中国官员收入申报制的开端,初衷是“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这项规定,申报人必须每半年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它还规定,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所在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但是,至少张汝韶的财产问题告诉我们,这一规定仍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4月5日,辽宁省一位纪检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收入申报)大家报上来就行了,没有人去核实。”另一位纪检官员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这样说:“我们不过做一下备案的工作,并且,它(收入申报)是不公开的。”

  这些纪检干部承认,在一些地方,收入申报更多是流于形式。

  “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博士认为,这项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申报主体范围过窄。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另一部分除外,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无疑是指全体而言。

  其二,申报范围不够完整。“收入申报规定”里的申报范围,不包括申报人的全部财产,其继承的遗产、受赠、偶然所得以及从事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均未计入。也有人指出,现有制度规定的“收入”都是单位或组织有案可查的,其实没有申报的必要。

  其三,申报种类及时间设计不严密。通观国外立法,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都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

  其四,申报方式不够科学。在韩国,有法定登记机关负责此项事务,其他国家也大体如此;而我国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明显缺乏权威,监督也难以落实。

  其五,违反责任规定过轻,纪律处分缺乏刚性。

  “并且,它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无法可依。”中国人民大学孟庆华副教授对本刊说。

  一个更完善的办法是财产申报制度及相应的法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纪委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次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不过迄今为止,该项规定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尚无公开资料。

  公众有权知道官员财产

  “每个官员的收入是应该公开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接受本刊采访时说,“否则申报没用”。

  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是王明高将他所领导的课题组得出的结论告知中国《新闻周刊》:在反复的争论中,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财产公示发生在1766年的瑞典。当时,人们有权查看首相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而美国直至1978年才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这也是当前最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拥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早期预警作用强,有极大的威慑力;其二,后期纠偏惩处作用强,在明知有贪污贿赂行为未能取得证据时,非法收入本身即可作为起诉的根据。1989年,时任美国众议院议长的赖特,因在过去10年中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其行为“玷污了国会的声誉”。

  美国的举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的国家,上世纪80年代成为制定此类“阳光法”的黄金时期。目前,世界上已有89个国家拥有类似法律。

  “实际上,西方关于‘阳光法’的200年史,就是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较量的历史”。王明高博士说,“所以,也要给中国以合理的时间”。

  王明高还呼吁,中国“应尽快建立‘金融实名制’”。他指出,“金融实名制”的范围广泛,涵盖了我国于2000年开始实行的“储蓄实名制”。广义上的金融实名制,除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外,还必须向银行提供更为广泛的个人资料如住址、职业、婚姻状况、子女情况、住房情况等。这意味着,公民个人的所有资产均有据可查。

  韩国于1993年推出的此项制度影响巨大,仅一个月的工夫,当时的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察总长朴钟吉等一大批高官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并且,在1995年下半年查处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秘密政治资金事件中,金融实名制的威力再次得到确认。全卢二人为原先的假名如何转换成真名而伤透了脑筋,但最终仍然东窗事发。

  “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的反腐制度,尚需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采取特别方略防止资金外逃,建立特种审计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认为,我国社会目前处在非正规化阶段,处在经济转型期,由于银行业不发达,个人信用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交易时现金为主支票为辅,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尚需时日。他强调,从多次大案查处的情况来看,实行财产申报制,对领导人及其亲属的监督是关键,但在这方面如何规定仍有争议。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对象为包括总统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俸级相当或超过16职等人员及其配偶、受抚养子女;申报人在一定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受益协议,接受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情况,均须申报;其申报在任前、任中、任后均须进行,其中,总统、副总统、须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官员和雇员以及公共机构官员须提交申报书;审查机关在接受申报后须进行严格审查,对申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者,可采取各种由弱及强的措施,司法部长可提出民事诉讼;若发现公职人员有非法所得财产,处理手段包括剥夺非法财产、归还不合法取得的财产、降职、削职、令其辞职、以贪污贿赂罪论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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