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绿灯与女体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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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08:41 南方日报 |
珠三角评弹 王溪勇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资料显示:道路交通伤害将成为全球疾病和伤害负担的主要原因,仅次于心脏病和抑郁症(详见本报4月8日C04版)。 预防和减少车祸,是将于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根本。新法第四十七条尤其令人关注——“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昨天的珠三角评弹《走香港 看广州》一文,真切地道出了对广州机动车与行人“生死时速”般“火并”的忧虑,并以香港为例,点出“对红绿灯绝对听命”的价值。 听命红绿灯,即服从法规。有法,才谈得上“可依”、“必依”。问题是:一些道路未有交通信号,或者是“红绿相接”的期间,“法”在哪儿呢? 于是乎,我们常见此番情景:这边厢是行人未过完马路,黄灯闪毕红绿切换,人群顿现惶恐情状;那边厢是汽车司机依“法”行车,见“绿”即冲。活生生的人就这样受到威胁。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解决了这一司法盲区,明确了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与保护。斑马线上的紧张与惶恐,相信不会再出现了。 马路问题是解决了,可其它的许多尚未有法可依的问题,怎么办?是不是就可以“胡来”了?等待法的产生,是不是最好的办法? 法律即权威,但法律与社会价值观念、道德信念并非水火不相容。法律的确立,往往滞后于实践。此时,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信念,有必要成为暂时的评判尺度。 以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女体盛”事件为例。云南省卫生部门对此紧急叫停,有人就说话了:“即使女体盛是违反公众道德的,监管部门的封杀也要师出有名”,并称“市场才有权判定‘美女人体宴’的对错”(见4月5日《新京报》)。 且不说卫生部门巧妙运用现有法规(如两个模特没有《健康证》)予以叫停,即便不是如此,我依然认为可按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处理——对“人肉盘子”的色欲需求,无疑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至于所谓的“市场理论”,其实,在市场经济中,只要是反道德的东西就应该受到谴责,即使这种谴责不是来自法律。近来日渐热门的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就要求企业不仅仅是追求利润的经济实体,更应该是有责任心的“社会人”(见本报4月2日C03版)。 “红绿灯”与“女体盛”,看似无关,探讨的都是个体的权利问题。法制的存在,不仅是为了维护“整体”的秩序与公正,更是为了保护一个个活生生的人。龙应台说:“法制、社会、荣誉、传统——之所以存在,难道不是为了那个微不足道但是会流血、会哭泣、会跌倒的‘人’吗?”(《野火集·难局》)我们矢志倡导法治,同时也提倡在未有明确法条之前,拥有社会基本价值观念、道德信念等判断是非的能力。而这能力的获得,应依循法治的精神,即法制的存在,最根本的是为了保护人应有的权利,诸如生命权和人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