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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人事代理才做档案管理 人才交流中心被告违反合同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08:4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甘雪明)奇胜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和一男子许某两原告,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采取欺诈和胁迫手段,违法与他们签订《人事代理协议》,而将人才交流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昨日,罗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许某于2003年11月受聘于奇胜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两原告代理律师称,按照有关规定,许某和公司须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档案管理协议,并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许某的人事档案,才可办理许某的调动手续。同月26日,许某前往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调动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负责人告知许某,须先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才能为许某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因此,许某和公司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了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人事代理协议》,并向其支付了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240元。

  原告称,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才交流机构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两部分。《档案管理协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费用是必须交的,而《人事代理协议》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民事合同,其费用应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不能把两者捆绑在一起进行收费。原告代理律师说,目前,很多符合入深圳条件的人想从内地通过调动来深圳,人才交流中心却以不办理《人事代理协议》就不给办调动为前提,无形中是胁迫想调入深圳的人办理《人事代理协议》,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

  人才交流中心称,其办理的一切程序和办法都是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告知了当事人,不存在胁迫,也不存在欺诈。法庭通过庭审程序后,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庭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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