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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扣证限2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09:28 南方都市报

  交通事故扣车扣证限20天

  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五一起施行,交警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所载货物

  本报讯五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实施,届时,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亦将同时施行。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集意见工作已近尾声,记者从交通管理部门获悉,征求意见稿中有许多新的具体规定,包括交通肇事逃逸将全国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等内容。

  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施行后,1992年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下简称“原规定”)将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管辖

  取消乡镇派出所处理事故规定

  原规定“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本次征求意见稿未出现该条款。

  快速处理

  无证无牌车出事不得自行处理

  该征求意见稿表明,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一些交通事故。但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未保险的;(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者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五)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伤以上损伤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

  财产较大损失的界限,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两种情况一名交警可快速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由一名执勤交通警察对下列两种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但对过错、赔偿有争议的。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执行。

  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人终生不得考证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应当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并附卷,通知发证车管所注销其驾驶证。

  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通知发证车管所注销其驾驶证,并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半年两次特大事故企业要受罚

  征求意见稿显示,对6个月内发生两次特大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拘留需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强迫驾驶人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给予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拘留手续。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赔偿调解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天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造成人员受伤的,从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各方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

  修车费由具资格鉴定机构估价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按照先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更换或者折价赔偿的顺序进行调解。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由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估价。

  对造成人体损伤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调解。

  机动车撞人原则上机动车担责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调解。

  对机动车驾驶人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非机动车撞人赔款可自行交接

  交通警察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先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更换或者折价赔偿的顺序调解。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实际价值计算。

  对造成人体损伤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的费用进行调解。赔付款项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查取证

  调查交通事故时不得少于两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交通警察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发放联系卡。联系卡应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处理交通事故时限规定等内容。

  死30人以上公安部应派员到场

  该征求意见稿表明,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公安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抢救受伤人员费用可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医疗急救部门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助。

  医疗机构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当事人拒绝测试可以强制进行

  征求意见稿表明,对当事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以及其他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测试、提取、保全。

  当事人拒绝检测、提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检测、提取,检测、提取完毕后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约束。

  现场可以查验当事人随身物品

  交通警察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可以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对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扣车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征求意见稿显示,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在案。

  交通事故扣车扣证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省级专业医院方能鉴定精神病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具备资格的省级专业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进行。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推介当地符合上述条件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检验、鉴定机构。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部门或者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所需费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逃逸案未侦破推定逃逸人过错

  交通肇事后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受害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受害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证据,推定逃逸人单方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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