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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术前见证”让谁更安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09:56 南方都市报

  律师“术前见证”让谁更安心?

  有人认为佛山某医院出台此举是为规避院方风险,也有观点认为可提高患方维权能力

  提示

  医患关系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近日,佛山一医院推出一项新举措:医患双方在手术前签订“知情同意书”,由律师当场见证。此举措一出台,社会各界纷纷发表看法,有市民认为医院出台该措施的目的是规避风险,也有人认为此举有利于提高患方在出现医疗事故时的谈判能力。虽然有观点认为未做手术先立“生死状”可能会激化医患矛盾,但在不断出现纠纷的医患关系中主动让法律介入,也反映了人们对法制的信赖和日趋理性的态度。

  记者调查

  广州医院冷对“术前见证”

  记者就佛山有医院请律师见证“生死状”签订一事采访了广州部分医疗机构,有人士表示在目前医患纠纷不断出现的背景下,该举措的出台可以理解,但广州目前尚未有医院实行。

  据了解,佛山该医院的做法是,在一名律师的监督下,医生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告知患者及其家属麻醉及手术过程中会有哪些风险,大概要花多少费用等。随后,医院将制定的手术方案和治疗计划一一拿给患者及其家属过目。同时,见证了整个过程的律师在核对后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上面盖章。该院至今已签订了60多份见证书,而且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广州市医学会的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02年9月1日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医生所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患方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该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医学会所接到的事故鉴定,有九成以上是由患方提出的,因此现在不少医院都出台了加强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举措,广州有一些医院还聘请了法律顾问,像佛山这家医院请律师对医疗程序做见证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

  记者在对广州一些大医院采访时发现,未有医院实行这种在律师监督下的“术前见证”。不过他们都纷纷表示,为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及保障患方的知情权,医院会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手术前,会把病人该知道的信息告知他们,例如手术的风险,可能会发生的并发症,让他们做好心理准备,当然也会告知病人医院和医生将尽全力做好病人的手术。最后病人或其家属要和医院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术同意书。

  省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手术同意书中的每项都是医院经过严格论证的,手术同意书的制定不是随意的,一般院方都会详细讲解风险的由来及几率的大小,患者能够接受就做手术,如果不能接受就取消手术。这种方式实行了多年,一直比较顺利,没有出现什么大的差错。

  观点交锋

  正方

  明晰责任有利维权

  提高患方谈判能力

  市民王先生:我觉得这种形式很好,因为普通患者不是医学专家,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式都是一知半解。有了这种举措以后,病人及其家属可以选择一位对医疗方面比较熟悉的律师,律师是中立的,他可以帮助病人发现不太合适的条款,提高对医院的谈判能力。万一真的出了医疗事故,患者作为弱势的一方,也有一个法律上的保障。

  保障病人知情权

  公司职员杨先生:我觉得这种形式可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让患者及家属了解病情、了解手术过程。他们可以预先知道患者的手术风险和治疗措施,以便作出更好的决定。术前了解了手术存在的危险,有心理准备总比没有强。手术都存在风险,不管几率大小,只要有可能发生,医院就应该将其列上,患者及其家属也应当知道。

  有助明晰双方责任

  文员叶小姐:我觉得“术前知情同意书”能够较好地保障医院和医生的利益。如果手术事故的原因在知情同意书开列之内,而且不是医生的原因而是不可抗拒的原因,医院就不用承担责任了,现场的律师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可以不必承担正常范围内的风险。通过律师的正式介入,医患之间的纠纷比较容易确定责任者,能够更好地解决医疗事故。

  有利增强医生信心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的吴院长:我们觉得这是个不错的做法。因为医生在做手术,特别是一些重大手术前的压力很大,同时在手术过程中有些意外情况也是医生们无法预料的。所以,在手术前就和病人达成一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医生“减负”,对病人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对于医院来说,这纸见证书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一些根本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的情况,能够事先明确。

  反方

  不利应对意外情况

  不能改变信息不对称

  大四学生梁先生:我觉得这种看似公平公开的协议实际上仍对病人不公平。因为不管在专业知识还是在求医心理上,病人及其家属都处于劣势的一方。他们并不能独立判断患者的病情和到底什么才是合理的治疗方案,他们的选择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很多时候肯定就是医生说什么就做什么。尽管目前请了律师来见证手术同意书的签订,但这种协议本身对他们来说只是被动的选择,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去制定协议内容。如果真的出了医疗事故,反而可能便于医院开脱责任。

  不利应付意外情况

  房地产从业人员吴小姐:我觉得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今天,医生和病人之间应该增强一些相互信任,光靠法律手段恐怕只能解决表面的东西。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以后,表面看来对医院和医生来说会更安全,但是,手术前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都考虑到,手术中很可能会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事情,本来医生可以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但是,按现在的规定就不能更改手术方案,有的医生为了不承担被病人追究的责任,也不愿主动变换,这样反而会损害病人的切身利益。

  如此做法成本太高

  中山一院陈医生:患者和医院为每次手术请律师来见证法律文件,现实中不太可能,因为这样防范风险的成本太高了。如果说社会上需要做手术的只有一两个人,他们只有与医院签订详细的协议才能保障其权益,但现实是,做手术的人成千上万,每次都要请一个律师,双方具体商议条款签协议,就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了。我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行业协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来负责制定一份详细的法律文本,为双方签订协议时提供一个参考格式并事先准备好解决纠纷的办法,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还有利于抑制纠纷。现在医院已经有了这种比较成熟的规则,就是病人签订的手术同意书,从现实运行来看效果也比较不错。

  部门说法

  增强信任才是治本方法

  就医患双方请律师见证手术知情书签订一事,广东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用“不可思议”四个字来表达自己听到此事后的感受。

  该负责人指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特殊手术及手术需要医患双方签订一个知情同意书,这样做是对患者知情权的尊重。因为治疗过程中医院是掌握技术的一方,相对而言患者则处于了弱势,签订知情同意书是院方对其服务、治疗的一个交代,它应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是双方加强沟通的一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任何条例规定医患双方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需要律师来见证。

  该负责人认为,医患双方如果一开始便想着将来打官司的事,双方都以此为出发点旨在收集证据防着对方的话是激化医患矛盾的一种做法。该负责人指出,医疗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并非修一台电视机那么简单,任何知情同意书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如果出现同意书之外的意外怎么办?到底谁来负这个责?”因此,说到底,处理医患关系的根本办法还是双方要采取谅解的态度,加强沟通。

  专家说法

  律师见证可防范部分纠纷

  南日律师事务所张志兵律师表示,这种“术前见证”在法律上可称为“律师见证”,它不同于公证。

  医院提出“术前见证”,可以看出医院正加强法制观念,是法制进步的一种体现,表达了当事人依法行事的愿望。同时,律师在场这种形式一方面可以防范无权签字的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引起纠纷。例如,病人的同事或者朋友把病人送到医院,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而病人的亲属不同意就会产生纠纷。律师见证就可以避免这种状况。另一方面,律师也比当事人更加懂法,可以保证协议条款的清楚明晰、法律正确性。

  他同时强调,“律师见证”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的行为,如果有一方(譬如患者)不同意就不能发生。假如医院因为病人不同意“律师见证”而拒绝给病人治疗,也是不妥当的。

  小调查

  调查主题:是否赞成律师见证患者知情同意书?

  调查对象:学生、公务员、医生、职员等

  调查人数:32

  人数意见

  10赞成

  18反对

  4 中立

  话题留言板

  上期话题:《中小学封杀手机该不该?》(4月8日)

  xia:我是有两个读中学的孩子的家长。有很多学校是不许学生带手机到学校的,但没有哪个学校没有学生带手机进校园。为什么?手机是用于交流、沟通、求救的最好最快的通讯用品,我女儿在寄宿学校,她会在考试后第一时间用手机给家人说她的成绩是多少,将她的开心与不开心讲给家人知道。

  我提议在上课前选派一个学生负责提醒同学必须将手机关掉,就像飞机上的空中小姐一样,提醒乘客。我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有一个正确指导学生用手机的方案,而禁止是不可能的。

  欢迎参与本期话题讨论。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严艳 实习生 朱巧燕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吴峻松

  图:

  医患纠纷的增多,使不少医院在手术前要求病人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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