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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可接续享受医保(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10: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我市的医保范围在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从中受惠。(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 陈玉玲通讯员陈小华、罗林满)昨天,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明确: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从接续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保险费

  《意见》规定,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由单位缴交部分(8%)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交部分(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意见》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同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延期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或因各种原因被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补扣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补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累计为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未参加医保住院给50%补贴

  对失业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意见》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本统筹区最低工资标准(广州市510元/月)的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严重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治的,由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机构给予本次医疗费用的50%一次性补贴。指定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参照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明确,失业保险缴费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低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意见》还把原来职工所在最后一个单位最低缴费年限满一年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放宽,改为不限于最后一个缴费单位。

  《意见》对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生活补助金标准作出了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参保期间转成城镇户籍的,失业后,其失业保险待遇分两部分计发。《意见》对外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也做了相应规定。(相关报道见A20版)(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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