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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购房骗贷款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10: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顺德讯 (记者林燕通讯员刘赞强)顺德区大良的庄女士为了所在的某房地产公司的利益与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然后以虚假合同向银行申请40多万元的贷款。近日,顺德区法院认为以虚假合同与银行抵押借款,使银行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属于对银行的欺诈,判决庄女士偿还银行40多万元。

  法庭上被告称“告错人”

  不久前,顺德区内某银行向顺德区法院起诉,称2001年6月,居住在大良的女士庄某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用其位于大良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做抵押,从银行借款40多万元。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但庄某收取贷款之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是根本的违约行为,银行要求解除合同,由庄某一次性偿还借款40多万元及利息,以原合同中约定的那套商品房作担保。

  没想到,在法庭上,被告庄女士称,银行告错了人,因为她本人虽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过商品房购销合同,但实际并未向公司交付过房款,商品房的所有权仍属公司。庄某称,是公司以她的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收取了贷款,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虚,庄女士向法庭出示一份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依协议书的记载,法院查明,2001年7月,庄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以庄女士的名义为那套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明,并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公司按银行的要求每月准时替庄女士还款,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庄女士自始不拥有那套房子的所有权,也不能主张任何权利;若庄女士确实有意购买那套房子,双方再重新签订合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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