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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警方出警不及时,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10:37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来黔探亲遭遇劫匪,受害人报警后,警方因各种原因案发后40分钟才赶到现场,受害人遂以警方出警不力、办理拖拉,致使其蒙受损失为由将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分局告上法院,提出6000余元的行政索赔(本报曾报道),4月12日,记者从贵阳市中院获悉,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法院查明,去年6月25日,从湖北武汉来黔探亲的章含飞、蔡国庆等人在途经筑城甘荫塘汽车站铁路道口旁边的小山坡时,被5名持刀歹徒抢走挎包、火车票等物品。案发后,他们拨打了110,南明公安分局甘荫塘派出所接警后派员出警,但在案发地点没找到报案人,遂返回向市局指挥中心进行了汇报。后南明分局后巢乡派出所又接到指令出警,在后巢乡四方河村背后村民组王家塘附近找到了报警人,并进行了调查了解、提取口供等处理。

  法院认为南明分局在接到蔡国庆等人报警后应及时安排案发地附近派出所及时出警,但却因其内部管辖问题等多种原因导致在案发后40分钟才到现场,显然不符合公安机关在接警、出警中对社会的公开承诺,对其未及时出警的行为,应确认违法。但蔡国庆等人是在抢劫行为发生之后报的警,其损失不是由南明分局不及时出警造成,故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直接损失范畴,该赔偿责任不属于行政赔偿调整范围。法院遂驳回了蔡国庆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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