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地基应当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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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10:52 贵州都市报 |
律师热线: 我于1991年修建了一栋三层楼房,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1993年我与刘某达成协议,将该房的一层100多平方米卖给刘某开餐馆,并到房管部门作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登记簿和产权证书上都注明该房屋为双方共有,但在登记簿的“附记栏”中注明一层为刘某所有,二、三层为我所有。到今年年初,该楼房在一次意外火灾中被全部烧毁,刘某与我商议共同出资将该房屋拆除重建。此时有一家公司觉得该块地段位置较好,愿意出高价购买该地基建房。由于我没有资金重建,故与刘某商议将地基出售,刘某同意出售,但认为他的一层与地基直接相连,所以出卖的价金应当由他多分。请问律师:地基出卖的价金应当由他多分吗? 读者:关先生 律师解析: 该地基归你与刘某按份共有,如果将该地基出卖,所得价金应当按照你与刘某所有的房屋面积比例来进行分配。 在你将房屋的一层出卖给刘某并作产权变更登记后,你与刘某就成为该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也就是说,房屋的一层和二、三层分别归刘某和你所有,但地基属于你与刘某按份共有,你们按照各自所有的房屋面积与房屋总面积的比例享有地基份额。因此,出卖房屋地基所得的收益应当归你和刘某按份共有,并根据你们各自所有的房屋面积比例进行分割,你应当分得三分之二的出卖价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