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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判决书置于阳光之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01:30 新京报

  几年前,西北某法院有过一件可载入新《笑林广记》的判例,一份涉及民事纠纷的判决书中,法庭言之凿凿地说根据《出版法》作出该判决。此事经报道后,一些法学界人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因为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出版法》。

  这样的笑话之所以发生,除了因为少数法官业务素质差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在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告、原告及其代理人等少数人可以看到裁判文书。裁判是否公正?裁判结果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外界无从得知。由于裁判文书只在有限的范围内传播,因此有些法官不用太担心自己的业务素质、职业操守“露怯”,因为懂得如此专业的法律知识的老百姓毕竟是少数,即使当事人的律师可能对裁判文书中的一些明显错误有非议,但毕竟就那么几个人知道,法官的脸也丢不到哪里去,他所承受的压力也小多了。

  而现在,广州市中院的法官却没有这样舒适了,他们撰写的裁判文书必须最大限度地暴露在阳光下。从5月1日起,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裁判文书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将在网上向社会公开。(4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广州市中院这种做法值得赞赏,一个官司的结果,不论经过多少次举证、质证、辩论,最终要落实到一纸裁判文书上,有些文书关系到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因此裁判文书要体现司法公正,应该有几个起码的要求,如叙述案情清楚,双方的意见和相关意见要充分体现,所依据的法条要明细,而且这些和所作出裁判结果有明显而严密的推理过程。只有这样,当事人即使是输了官司,也心服口服。

  以前,我曾经看过不少让人一头雾水、不知所云的裁判文书。简单地交待了一下案由和原告、被告的意见,看不到什么推理过程,就硬梆梆地作出了判决。有些裁判文书甚至在法律名称、证人姓名、地名、日期都有笔误,这样的裁判文书能不让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吗?

  可以预料,一旦裁判文书上了网,撰写裁判文书的人将倍加小心。因为文书完完全全公开了,谁都可以对其进行分析,每一份文书将面临法律界乃至全社会挑剔的目光,其中有没有“猫腻”,有没有水分,总会有人看出来。

  同时,裁判文书上网也是对法官自身业务素质的一种促进。如果一个法官混日子、不及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他是很难有勇气将自己撰写的文书放到网上任人评价的。笔者也曾见过一些业务出众的法官所撰写的裁判文书,某些文书不但推理清晰、逻辑严明,更兼文采斐然,完全可以拿去做法学院的教材。一个法院不同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一旦放在网上,让人评价、比较,必然有助于法院对各位法官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的评价更客观。而促进法官业务素质、客观评价一个法官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司法公正。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一件法官自认为裁判公正的案件,就不应该惧怕公众的评价。广州中院裁判文书上网,看似一次小小的改革,却大有深意。(新京报)十年砍柴(北京记者)(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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