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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何时能与法规“接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00:02 新京报

  据《江南时报》4月12日报道,哈尔滨某中学的校规规定,学生留发要符合“三好、三省”(好梳、好理、好看,省时、省力、省钱)的原则。为此,该校女学生留长发,也必须经校长“特批”。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对于那些花季少女来说,以一头飘逸长发彰显自身的青春气息和女性之美,更是这些女孩子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可如今因为这一纸校规,就不容置辩地剥夺了其“留发权”,学校这样的行为不仅过于霸道,也对正在成长的孩子造成不应有的心理伤害,而且是校方无视人权的表现。难怪这样的“统一要求”,始终不能得到大多数学生的认同了。其实,该校如此仅凭校规就武断地剥夺学生的“留发权”的行为,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且如此行为本身已经伤害到了学生的自尊和人格。

  为搞好校园管理,从易操作的层面考虑,制定一些“校规校纪”未尝不可。但是,任何的“校规”或“校纪”,却都不具备跨越法律法规随意行事的特权。所以学校无视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固有权利,擅自以校规限定或剥夺学生的“留发权”是不合适的,更何况不许学生留发的校规本身就漏洞百出了。试想,按照校规规定,女生也必须留短发,可只要有了校长的“特批”,学生的“留发权”就又可以起死回生,就地复原了,如此校长可以自立于校规之外并可以随意践踏校规的规定,又是何道理?这样以来,学校不仅越权出台了苛刻的校规,却又给校长预留下了足可以颠覆校规的“自由裁量权”,如此校规又有哪一点严肃性可言呢?

  时下,许多学校做出的一些于情不合、于理不通和于法无据的荒唐行为,大多都是在其“校规”上有充足的依据作支撑的,但是这种情形除了显示出校方在管理上过于霸道之外,更证明其“校规”还含有过多不合法的成分。

  要知道,任何学校的“校规”,也都没有独立于国家法律法规而存在或自行其事的资格和特权。造成这种肆意挑战国法的校规横行无忌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校规的制定者或决策人的法律素养本身就难以达标,甚至早已演变成为法盲治校的尴尬情形了。于是,在这些法盲校长的眼中,学校就是一处不受任何法律法规约束的“独立王国”,故而在如何治理学校的环节,便出现了国法再大也大不过校长、法规再严也难抵校规的荒唐现象。

  所以,校方如此毫无道理地剥夺了学生的“留发权”,却之所以仍能如此理直气壮,就是因为有那一条条自行其事的“校规校纪”在为其撑腰壮胆的缘故。故要从根本上纠正校方如此不近人情、不讲道理又不合国法的荒唐行为,首先就得从规范那些个不甚规范的“校规”始,要用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废除之。(新京报)周士君(河南公务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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