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审计监督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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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06:20 深圳商报 |
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前置成焦点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几经修改后,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在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该法规草案。委员们围绕如何堵塞政府工程资金“漏洞”,尤其是如何确定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两种不同观点激烈碰撞,讨论气氛十分热烈。 制定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法规旨在防止“三边工程”,节约政府投资资金,使纳税人的钱用在刀刃上。而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效力的大小,对项目资金控制具有直接影响。原条例草案规定:“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付清预留的工程价款,不得批准工程决算。”同时还规定:“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有关机构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应当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结论为依据。”这实际赋予审计结论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删除了这些规定。据有关方面的修改说明,删除的原因是以上规定一方面有可能导致政府部门的违约,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损及合同相对方,如施工单位依合同享有的权益,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符,进而有可能损及施工单位工人的权益。 许多委员对以上修改方案表示赞同,但也有诸多反对意见。吴镝委员认为,将竣工决算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和付清工程款的前置程序,具有现实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控制一些不合理的支出。否则,投资损失难以挽回。傅伦博、陈美芬委员指出,以前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管暂行规定》时,都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置,制定新法规应保持老法规的连续性,而且实践证明,目前的做法是有效的。因此,删除前稿的规定应该慎重。 也有委员提出折衷性的立法思路,即把相关规定写进工程格式合同,而不必写进法规中。这一意见同样得到许多委员的赞同。 在审议中,还有委员强调应该积极推进绩效审计,并建议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向市人大报告。吴江影委员指出,去年市政府对海上田园风光等项目开展绩效审计,并把审计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还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掀起了一场“审计风暴”,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