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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六年审出“水分”51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08:5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普德法)根据深圳市审计局昨日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政府投资项目六年“审”出水分51亿!

  据统计,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原审计中心)自1998年6月成立至2003年底,共对已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121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该部分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为70.65亿元,经审定,实际完成投资金额为58.62亿元,实际比计划投资额节约12.03亿元。

  截至2003年底,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纠正了项目预算、结算中的高估冒算金额近51亿元。另外还纠正了大量不合理、不合规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超投资规模、标准、概算等行为。同时该局还处理了一批在招投标、合同管理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施工单位非法分包挂靠行为。

  预算审计不作为工程必要程序

  本报讯(记者普德法)在正在召开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经过三次修改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草案修改》二稿相比,“预算审计作为工程必要程序和条件”这一条款被删除。

  预算审计作为工程必要条件何以被删除?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重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各环节的监督,与政府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管理相比,应处在更高的层次和地位。审计机关不宜承担直接从事具体行政管理的职能,否则无法体现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同时也势必会造成审计机关工作量过大,从而降低审计监督的效能。

  《条例草案》对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这种聘请只是一种协助,本质上仍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进行,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对竣工决算审计的效力问题,草案明确:这应是审计部门作出审计结论性文书的依据,而审计结论性文书又依其形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16日举行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这一《条例草案》有望正式通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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