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禁令”诚信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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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08:57 贵州日报 |
金黔在线讯“话费误差,双倍返还”,这是某通信公司今年“3·15”期间向社会的公开承诺。然而,仔细体会,这一承诺似有画蛇添足之嫌。 核对话费耗时费力,除非确存疑惑,消费者一般不会主动去核实。承诺“话费误差,双倍返还”,还不如“话费误差,主动告之”来得实在。实际上,企业如果确有“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的诚意,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如何更加方便地让消费者获得话费知情权。失去这一前提,双倍返还的承诺难免要大打折扣。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获得“双倍赔偿”本身就是消费者合理合法的权利,何需承诺? 承诺没有错。但离开了诚信的承诺,只会有名无实。 去年底,我省某行业管理部门公布了“十条禁令”。仔细对比、查看发现“禁令”中的一些内容,例如“禁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禁止收受当事人贿赂”等等几乎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早就已明令禁止的,这些“禁令”和“母鸡保证下蛋”类似的承诺又有多少区别呢? 禁令本应针对性强,内容简洁、明确易记,见效迅速。但一些禁令的内容实际就是平常的执法规范和职业道德,都有错把本职当条件的嫌疑。挤干其中的水分,能够让公众感之的诚信还有多少? 作者:王兵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