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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民事部分再审不影响刑事裁判的既判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10:28 法制日报

  民事部分再审不影响刑事裁判的既判力

  本网武汉4月14日电(记者肖黎明王晓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牟其中案发表声明,内容如下:

  最近,一些报刊和网站发表文章,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南德集团信用证垫款、担保纠纷民事案件进行再审,可能改变刑事判决的认定事实,使牟其中“劫后重生”;也有人写文章称“知情人士透露,牟其中案将在湖北省高院再审民事部分,如果出现新的与此前存在重大冲突的证据,也有可能牵涉到牟其中案的刑事部分”。这些炒作毫无事实根据。该民事案件的再审,将以生效刑事裁判为依据,该民事案件的再审不可能影响刑事裁判的既判力。

  据了解,牟其中案民事部分再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贵阳交行)不服湖北高院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

  贵阳交行2002年7月14日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中对这“基本事实”进行了陈述:

  1995年至1996年间,南德集团委托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轻工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并委托湖北轻工公司代为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湖北中行)申请开立信用证。1996年始,贵阳交行为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合同出具了6份《见证意见书》。

  1995年至1996年间,湖北中行先后为湖北轻工公司开立33单信用证,涉及金额约8000多万美元。此后湖北中行垫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湖北轻工公司未依约将资金交付湖北中行。

  由于湖北轻工公司丧失偿还能力,湖北中行向湖北省高院起诉,要求贵阳交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北省高院后将此案移送随州中院一审。2002年7月6日,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贵阳交行承担信用证项下的全部付款连带责任。贵阳交行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2002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贵阳交行申请再审作出裁定:指令湖北省高院再审此案。2004年3月,湖北省高院通知对本案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记者从湖北省高院宣传处获悉,牟其中案民事部分再审工作还在准备中,有关方面还未确定再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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