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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也能创造财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0:0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当集团资产愈亿的时候,安徽省浙江企业联合会会长、中国耀华电器集团董事长何建国开始思考财富对于个人的意义。

  何建国说:“财富对于我,早已超越了温饱层次。上亿的资产,最终还是会回归社会的,我只是暂时拥有它的处分权。多年来,我的企业通过上交利税,创造了一定的社会价值,吸纳了部分劳动力就业。我从中体会到了一种对社会的奉献价值和由此带来的荣耀感。真正的企业家,他所关注的不仅是利润,也包括因为拥有财富而获得的社会尊重。此次修宪,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是一种对个人财富的肯定,相信会极大地调动民营企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何建国的财富观和对财富的预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全国人大正式获得通过。对“保护私产入宪”这个话题,无论是法学界人士,还是民营企业家,欣喜之情都溢于言表。

  “私产保护”从民法上升到宪法,凸现了对“私有财产”的重视程度

  何建国在回忆其创业之路的时候,有一段难以抹去的记忆。20多年前,何建国他们合伙办了一家私人企业。但工商注册时,对企业的性质如何认定却颇费踌躇。最后,浙江的企业家发挥其“政治智慧”,以“集体企业”的性质进行工商登记。后来,他们称这是为民营企业戴上了一顶“红帽子”。

  “均贫富”,“不患寡而患不均”,历代农民起义都以此为大纛。扬“公”抑“私”是传统中国的政治理念之一,已经积淀为一种文化。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陈军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公与私之间存在着意识形态方面的鸿沟。公比私好,越公越好几成定论。人们谈‘私’色变,避之不及,对‘私’讳莫如深。现在,保护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取得了宪法地位,对‘私’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偏见,应该结束了。”

  “私”是人的天性,来自于本能的生存欲求。所以在人类发展的某个阶段,需要设计一套制度,这就是私有财产制度,其内核就是让“私欲”得到合理的释放。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对“私产保护”从民法上升到宪法,进行了这样的评价: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对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完整表述。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最为基础,也最为根本。民法在位阶上次于宪法,因而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不是同一个范畴。

  从“所有权”到“财产权”,宪法对私产的保护更加全面

  《宪法修正案》中有一个明显的地方,就是用“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代替原来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从“所有权”到“财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陈宏光说:“财产权的范围比所有权的概念要宽泛得多。财产权包括有形物的物权与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在词意上,财产权包括对人的权利与对物的权利两个方面,所有权强调对人的权利。”

  用“财产权”代替“所有权”,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陈宏光说,以前公民个人的财产比较少,那时群众多数只拥有生活资料,现在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人们不仅拥有了更多的生活资料,而且具有相当规模的生产资料。所以我们必须强调个人财产的重要性,并上升到宪法的层面予以强调。虽然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也有保护条款,比如民法里面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等等,但是把它上升到宪法这个高度来保护,其意义是不一样的。

  “保护私产入宪”,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纵观新中国的历次修宪,从对保护私有财产的模糊表达到如今明确写入宪法,可以说,宪法表述的变化,正反映了私营经济的发展变化,反映了我们是如何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对劳动者财产的法律保护,就没有繁荣、自由、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

  陈宏光说:“完善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在宪法和法律上完善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可以明确财产的归属,从而有效遏止那些随意损害私人财物、侵犯私人投资经营权、久拖民营企业债款不还,以及那些巧立名目乱摊派等侵犯私人财产权的事件。同时,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是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得以培育与发展的基础,它会督促每个市场主体遵守法律,通过正当竞争和提高效益来积累更多的财产。

  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也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取决于他拥有多少资源和资本,而是取决于能吸引到多少资源和资本。如果我们不能给私有财产以切实保护,它们就会流向其他相对安全的地方。现实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尴尬:一方面我们需要大量的资本,另一方面我们的资本又因为担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转移出去。

  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会长王鹤龄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的比例越来越大。没有法律来保障,就会出现转移财产的现象,不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因而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华伊美科技企业集团总裁张清华对投资环境的完善颇有感触。他说,在很多地方,对民营经济的重视存在“两头热、中间冷”现象。好的政策制订以后,在执行部门那里却卡了壳。比如已进入全国50强的雨润集团,就是因为当初投资环境不佳而从安徽转到外地的。

  “保护私产入宪”,激发了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一个民族的强盛要建立在民族富裕的基础上,所以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首先就是财富积累的二十年,财富的巨大积累终于使中华民族能够昂首挺胸。张清华曾在国外呆过多年,他很清楚,只有国家的财富增长了,国家才能强大,才能在世界上有发言权。张清华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强调要对私营企业利益进行保护,是势所必然。它必将大大调动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陈军也说,私有财产保护入宪以后,将给那些已经合法致富的人一颗定心丸。它鼓励公民更好地发挥积极性,更多地创造财富。

  王鹤龄说:“保护私有财产入宪,将促进私有资本再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私有财产的社会化,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带动消费市场。同时,这也有利于吸引外资,让更多国际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推进中国市场的国际化水平,整体提高中国经济的水平。”

  要倡导健康的财富观

  财富对于个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在保护私产的同时,我们要倡导一种健康的财富观。

  张清华说,作为先富起来的人,应该明白是社会给予他们创造财富的机会,因此,要反哺社会,回报社会;作为暂时贫困的人,也不应该有“仇富心理”,要消除嫉妒心,以合法的手段积极追求财富、创造财富。

  王鹤龄也指出:“政府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缩小贫富差距;二是引导民营企业家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家,做一个‘纳税光荣’的企业家,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民营企业家,尊重民营经济的良好环境。”

  改革开放,承认个人寻求财富这一动机的合理性,使财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恩格斯说:“社会发展的目的是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首先是物质发展,它就是个人直接占有和享用一定的物质产品,其次是精神发展,它要以物质发展为前提。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不尊重财富,就是不尊重个人发展的权利。而尊重财富本身,也能创造财富。本报记者王根喜曹显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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