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产生办法应予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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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2:06 京华时报 |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消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昨天说,他已委派特区政府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赴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董建华在报告中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是否可以修改2007年及2008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 董建华说:“经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我确认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两份报告的内容和同意专责小组的看法及结论。我认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予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