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上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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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8:25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4月15日讯(记者 肖建生)经省政府同意,从6月1日开始,我省将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今日发出的通知规定,从今年开始,所有设市城市和“十一·五”规划拟建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以下统称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标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是目前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用户,其用水量每吨征收污水处理费0.2元,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征收标准由现行每吨0.2元提高到0.4元。征收的对象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凡是由城市企业供水、或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户每月免收4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方式是按照用户每月用水量计征,其用水量按抄表计算。各级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所有收费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乱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