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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8:25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报4月15日讯(记者 王文隆实习生阳娟)记者今天从省政府获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工伤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标准是:医疗补助金,五、六、七、八、九、十级伤残分别为24、18、15、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就业补助金,五、六、七、八、九、十级伤残分别为36、30、15、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视同工伤死亡的、因工死亡的、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分别为48、54、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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