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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一记老拳 商场赔款万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9:54 南方都市报

  保安一记老拳 商场赔款万余

  法院认为纠纷发生在商场门口,商场作为雇主有制止斗殴的义务

  本报讯(记者崔然 通讯员东法宣)东莞市桥头镇一家商场的保安被顾客的一句话激怒,在商场门口打伤顾客,商场除赔付医疗费外,还被判赔顾客1万余元。近日,这起商场与顾客的纠纷终于在东莞市法院画上了句号。

  据顾客彭某称,2002年7月30日晚上10时20分左右,他与同事到桥头镇一商场购物,在商场二楼超市门口看见一位穿红衣服的漂亮女孩,就跟同事开玩笑说:“你看那保安,看到靓妹眼睛都不动了。”站在旁边的保安李某听见后说彭及其同事在骂他,并恶狠狠地说:“你们不要乱说话。”彭及同事急忙解释说:“我们没有说你。”然后进超市购物。

  等彭与同事买完东西出来,商场保安李某一直跟随在后。至商场一楼门口,彭某与同事被一直尾随的几名保安拦住。李某一把揪住彭及其同事,与其他保安对他们一阵拳打脚踢。晕倒之后的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彭的鼻软组织裂伤、左右眼挫伤、脑震荡、皮肤软组织挫伤。在彭住院期间,商场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出院后,彭某某鼻梁处、两眼间仍留有明显疤痕,彭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失,商场没有答应,彭遂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商场赔精神补偿金6万元、误工费432.9元。

  经过开庭审理调查,东莞市法院认为,原告顾客彭某购物完毕后,在商场门口与商场保安李某发生斗殴,虽然该斗殴与购物消费无关,但纠纷发生在商场门口,与消费有一定牵连,商场作为李某的雇主,有制止斗殴的义务,且有制止的能力,因此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商场赔偿顾客彭某精神补偿金1万元及误工费43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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