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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有罪无罪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10:15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昨日,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指控贵阳市保安公司原保安员胡星久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在南明区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胡星久本人对事发过程供认不讳,同时对检察院的指控表示认可。但其有罪无罪却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据了解,今年1月2日下午5时许,贵阳市保安公司22岁的保安员胡星久在南明河阳明路河道边值勤时,发现一个过路农民工在河岸撒了泡尿。胡见此立即要求其按公司规定提水冲洗。36岁、来自黔西的农民工刘发扬于是取出岸边垃圾桶的内缸翻过栏杆下到南明河提水,不料途中失手掉进河里,由于胡星久不习水性,虽然进行了呼救并采取了一些施救办法,结果还是没能挽救刘发扬的生命。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胡星久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明知叫他人翻越河边栏杆打水有危险,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险而轻信能够避免,责令死者刘发扬使用垃圾桶内胆到河中打水,导致死者刘发扬掉入河中溺水身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员在庭上向法官进一步陈述,胡星久作为一个保安员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执法素质,并且作为一个管理者,对一个农民工应采取教育和帮助,而不应该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有危险时要求其走向危险。鉴于胡星久本人的各方面情况和家庭贫困,建议法庭依法对胡星久判处缓刑。

  胡星久的免费辩护律师李贵生在庭上为其辩护时认为,首先,胡星久的行为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刑法打击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胡星久的行为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其次,胡星久的行为与农民工之死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是农民工落水的条件之一,但他的行为不会是必然的、直接的导致农民工落水淹死,导致农民工落水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他自己松开了抓紧护栏的手,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农民工之死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三,本案中胡星久是不可能预料到死亡后果的发生,即便他当时意识到翻越护栏打水有危险,也不能由此推断出他在当时就意识到农民工会落水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结论。农民工的死是一个意外事故,因此认为胡星久无罪。

  此案将择期宣判。

  (魏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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