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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坠下火车摔成伤残 乘客向铁路局索赔22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13:32 中国新闻网

  昨日,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其标的高达222.3万余元。有关人士称,此案堪称“铁路客运索赔第一案”。

  2002年3月19日,乘客杨诚离奇坠下火车,摔成一级伤残。

  2002年3月19日下午1点多钟,一行五人登上了武昌至襄樊的K776次快车,其中一人是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驻汉办事处主任杨诚。

  大约下午5时左右,杨诚一觉醒来,起身在车厢走道内活动。正在打牌的同伴李鹰(化名)偶一抬头,看见杨诚站在倒数第一、二号车厢的接头处打手机。随后,同伴们在车上再也没见到杨诚,直到当晚才知道杨诚出事了。

  事实上,直到如今,也没有人知道杨诚是如何坠车的。因为没有目击者,而当事人杨诚脑部受伤,至今不能正常思维和表达。如今,原被告都认为杨诚是由某一个未关的车门摔出去的。

  昏迷在道旁的杨诚被随州工务段巡道工代广朝发现,此处是随州至枣阳区间。后来判断,杨诚出事时间在下午5点30分左右。当时,应襄铁分局之求,武汉120派出直升飞机,直接把杨诚从随州接到了武汉,送进协和医院治疗。

  2003年6月25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说明,28岁的杨诚伤残程度属I级,其后期需要终身治疗及护理。

  原告律师:铁路局违约;被告律师:被告只承担侵权责任。

  2003年7月29日,杨诚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武汉铁路分局、襄樊铁路分局告上法庭,索赔206万余元。至今,诉讼标的已上升到222.3万余元。而此前于2001年终审,曾有“全国铁路客运赔偿第一案”的王小丽人身损害赔偿案,索赔额也只有120余万元。

  昨日的庭审,原被告双方法庭辩论的焦点是此案适用法律的选择及受害人杨诚的自身责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会亮说,他选择从《合同法》入手,起诉违约赔偿,而不是同类事故通常选择的人身损害赔偿,即侵权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若按照后者起诉,最高赔偿额只有4万元,加上保险金2万元,最多也只有6万元。而这根本不足以弥补原告杨诚的损失。他说:“杨诚买了票,就是与二被告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这一点,郑州铁路运输中院已经明确裁定了。”

  但是,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认为此案应该适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即《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襄铁分局委托代理人李国雄律师认为,这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另外一个焦点就是杨诚的自身责任问题。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应该依约将杨诚安全送到目的地,出了事,就是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方认为,杨诚是成年人,以身涉险地,应承担主要责任。(楚天都市报/向勇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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