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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确实有助法治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00:34 人民网

  网友:刘德中

  “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对案情,监督法院做出公正裁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媒体审判”不可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因为媒体的报道只是表明有人对事件如何看,并不必然代表媒体的观点;即使媒体表明其观点,也没有干预司法的权力、权威。

  “媒体审判”是对司法活动行使舆论监督权,这是司法监督的一部分。这种监督在当前对于促使法院公正司法、促使某些特殊“嫌疑人”受到追究从而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确保社会公正都是非常必要的。不是曾经有河北某官说如果不是媒体给捅出来他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逃避法律的制裁、逍遥法外吗?可见媒体的介入对于捅破官官相护的保护伞与特权的黑幕是必要的。由于法官素质与法院地方利益的限制,打官司也要挑主客场、法官徇私枉法的现象难以杜绝,舆论压力有助于迫使法官与法院不敢断糊涂案、提高审判质量。而且媒体的报道对有些法官来说是个难得的学习机会,有助于提高其业务水平;媒体的报道还可以看作庭审的预演,对于控辩双方做好准备、在庭审中充分维护法律尊严也不无益处。

  “媒体审判”至少可以看作起到了国外大陪审团中非专业人士的职能。“民意”是“法制”的根源,也是“法治”完善的关键。虽然一般人对“法条”不是那么熟悉,但是他们的观点却离“法理”比较近。无疑我们依靠的应该更是“法理”。如果某案的“嫌疑人”国人皆曰可杀,媒体难道不能这样报道吗?国人皆曰可杀的人如果还不被判死刑,除了说明法律存在漏洞、司法不公正、法治不完善,还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在量刑中考虑“民愤”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民愤”反映了普通人对犯罪情节与刑罚的看法。顺便说一句,“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并不是没有问题的。在公安刑侦、预审的环节可以称为“嫌疑人”,但是在法院审判环节可以称为“罪犯”。否则“嫌疑人”不是有权不受“有罪”审判吗?法院审判的对象是确定其“罪”与“刑”的“罪犯”,公安送审的应该是“未定犯”,公安要对送审的无罪“嫌疑人”负责,法院要对宣判无罪的“未定犯”负责。

  “媒体审判”适合中国的国情,从中国的社会现实来衡量,“媒体审判”是完全有存在理由的、不可或缺的。当然媒体在报道中应当注意在细节上如何保护受害人,在大节上如何避免偏袒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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