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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铁路部门索赔22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02:29 重庆商报

  楚天金报消息15日,湖北旅客杨诚状告铁路部门索赔222万元一案,在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杨诚诉称:2002年3月19日下午,他乘坐K776次火车去襄樊出差。5时左右,他到1号和2号车厢的过道接听电话,由于该处车门没有锁闭,他从车上摔了出去,构成一级伤残。在此期间,铁路部门支付医疗费55万多元后,便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去年7月29日,他一纸诉状将武汉铁路分局、襄樊铁路分局告上法庭,索赔206万余元,15日开庭时增至222万余元。据悉,这是目前铁路客运纠纷中索赔数额最高的案件。

  庭审中,两被告称:1、2号车厢间过道两边的门是开着的,但那是工作人员对信号用的,去该过道需要经过一扇关着的玻璃门,旁边有一块“旅客止步”的警示牌,因此原告应承担过失责任。杨诚辩护律师陈会亮认为,原告并没有过失行为。因为两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当时车上有警示牌,而且过道也并非是对信号所用的,是允许乘客自由出入的开放空间。

  关于损失的计算,陈律师认为,杨诚持车票登上火车后,就与两被告确立了客运合同关系,他们有义务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致杨途中受重伤,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两被告则认为,根据国务院1994年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中的条款,他们仅仅承担4万元的赔偿即可,但出于救死扶伤的考虑,他们已经支付了55万余元的医疗费。(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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