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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对每一个生命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07:28 新京报

  河南省平舆县杀人恶魔黄勇被执行死刑已近4个月,然而受害者家属和当地警方于4月14日、15日两天在黄勇家中再次挖出两具尸体(4月16日《新京报》)。这样的报道引起了我的深思。

  诚然,国家将作恶者的肉体都消灭了,其再也无法危害社会,因此从公法的利益讲,正义已经实现;但是对于具体的受害人讲,特别是法院最终只认定了十七名被害人之外的被告人承认的八名被害人家属来讲,法律还没有对他们亲人生死负责作出一个明确的回答,正义还没有实现。

  十几年前,我初学法律时,经常为有的国家对一些杀人狂案件进行辩诉交易而大惑不解?要求被告人提供被害人的尸体下落,并且不惜一切代价地寻找受害人的尸体。当时我想杀一个人也是死,杀十个人也是死,能够查证杀一个人何必过多的纠缠于更多的杀人呢?查实一个就将罪犯毙掉,对于我们社会来说岂不是成本更小而效益更高,何必为寻找更多的尸体而与被告人妥协呢?

  今天我才明白如此做的道理,在他们看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一个远比追究被告人犯罪更有价值的目标:对于一个系列杀人案固然杀一个也有可能判处死刑,但是这样判下来被害人的权利被忽略了,其他被害人的死就变得不明不白了,而保护每个人的安全是国家的责任,国家不应该听任人不明不白的消失,国家必须对于每个生命负责。

  而对比一下,我很感惊讶,不需要辩诉交易,被告人已经交代了杀人的人数与匿尸的地点,在这样不大的地点,只要有稍为细心,这些尸体是不难发现的,在侦查阶段是不难给每个被害人都有明白的交代的,但是近在咫尺的被害人的尸体还是没有被发现。此时任何一个明理的人都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侦查机关满足于足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证据,而不愿意做进一步的工作了。“正义已经能够实现,再多的投入只能损害司法的效率。”在这样的错误的指导思想下,于是司法程序一路走过,明显的供述与证据之间的差距就被忽略了,另外八个人的生死也就被有意无意地轻视了。此时社会的正义并不是具体的被害人的正义。

  四个月前正义的枪声已经响起,但是今天依然有屈死的孩子的尸骨被发现。这两个尸骨的发现再一次提醒我们:刑事诉讼中,必须完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相关报道见今日A15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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