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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讯:公司价值重于体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09:10 南方都市报

  媒体思想之鲁宁专栏

  关于“朗讯(中国)事件”,媒体已经说得够多了。不必评论朗讯此举是否只是出于信守法律,抑或有多重考虑和目的,对中国的公司而言,我还很少听说敢于这样做的。国内的公司为商业目的贿赂官员的事情并不少见,但这些案件的曝光,相当部分都是“外力”揭露、司法主动介入或偶然因素(譬如内讧)使然。即便丑闻无法再行掩盖,有些公司也往往设法大事化小或者强调“客观”。因为仅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国内有些公司对家丑不可外扬也深以为然。

  老美制定了分门别类的反腐败法,中国没有。不过,中国的相关法律中并非没有限制商业贿赂的相应法条。至于官员不能受贿,不消说法律法规,仅约束官员行为的党纪政纪和为此所发的“红头文件”就够多的了。可见,中国公司对比朗讯的差距,不光是法制和法治不完备的单向度缺陷。

  关于朗讯此举的“常规性意义”,媒体论说得已经比较充分,不容我再炒冷饭。我只想从公司价值出发,讨论朗讯此举的利益价值所在。

  显而易见,置于公司竞争——商业竞争的背景下,朗讯之举信守法律、敬畏商德、坚持商业伦理都在其次,最核心的一条,恐怕出于对下属公司包括海外公司的内部治理和控制。此风不刹必蔓延,一旦蔓延最终因小失大,影响朗讯长期的市场利益。

  公司价值之核心,非利益价值莫属,其它诸如社会价值之类的均属于利益价值随社会发展的主动或被动的“外延”。资本追求利润,是最根本的利益追求。当利益与“长期”挂钩成为公司决策层的自觉时,信守法律只是实现价值目标的“工具”性手段而已。一旦定位于长期的“价值观”在一家公司凝聚为价值文化,其必反映为绝大多数员工的行为自觉:10年前,我在杭甬高速公路施工工地采访,有个施工标段由荷兰公司监理,中方施工公司须有监理签字才能拿到工程款,因质量欠佳,就动起了贿赂外方监理的脑筋,然而,由韩国和马来西亚人组成的监理人员视而不见。我与人家调侃,在中国这叫“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人家答:“监理的信誉是我们的身家性命”……

  中国境内,外国公司越开越多,公司高管向中方官员行贿的事儿也时有所闻,至于被“内部消化”的就可能更多。朗讯追求公司价值反其道而行之固然可贵,背后却受一国之健康商业文化和法治文明深深浸淫。而那些“入乡随俗”的开设在中国的外国公司也不该受到过分的指责,它们这样做,很大程度上是为现实环境所逼。要减少这类现象,关键取决于我们自身的转型速度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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