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比例将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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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09:28 南方日报 |
据新华社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出《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提高到30%或50%。 具体来说,即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分档次确定账户的限额标准。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占比在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限额则按50%的标准核定;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10万美元。《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