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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文物发现者更大的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1:24 新京报

  据《新京报》报道,延庆农民杨满亮和几位村民在翻整土地时,挖出近200枚战国时期的刀币。杨和另外两位村民主动上缴,县文物管理所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的奖励。

  读过这篇报道,首先给人的感觉是,当事人所得奖金与他上缴的文物价值存在巨大差距。进而就要为这位“生活很紧巴”的农民设身处地去考虑:假如他不上缴,而是偷偷卖掉,那么他会得到多少钱?这些钱又是那100元的多少倍?假如贩卖古币的事情暴露了,他最多只会被罚款?可能会罚多少钱?拿“暴露后所受处罚”和他所得100元的奖励,与“偷偷贩卖后所得暴利”相比,究竟哪个更值得去一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想法”并非笔者越俎代庖,因为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在上缴文物前确有“如果把这些古币卖给文物贩子,说不定能发大财。但我心里又很矛盾”的思想斗争。应该说,任何一个生活在商品社会中的人有此“想法”都是不奇怪、都是很正常的。

  关键是我们为此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一些奖惩办法是不是更有利当事人朝着守法的方向去发展?我以为类似对上缴古币只奖励100元的规定是极不合理的。原因是奖励的价值太小,根本无法与上缴的文物价值相比;更不能在“贩卖后所得暴利”和“暴露后只是罚款”,与“主动上缴只得100元奖励”相比。

  是否可以考虑一个问题,作为文物的发现者,是不是也应该从其收益中获得哪怕是百分之几,甚或千分之几呢?

  我认为,像类似“主动上缴文物”方面的法规的制定,应该本着让人从心底愿意去遵守而设计;这其中不但应该包括违法所受处罚与违法所获收益的权衡比较,而且还应该包括违法所受处罚与守法所得奖励的权衡比较。而且通过这种权衡比较,能够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他做出的守法选择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他违法所获收益和风险。蔡米(北京市民) 相关报道见昨日A07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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