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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传统观念打击外逃贪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1:24 新京报

  据报道,涉嫌贪污和挪用巨额公款而逃至美国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16日已由美国联邦执法人员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移交给中国警方。

  余振东的被引渡回国,可以说是中美两国2001年11月签订《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双方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加强合作的重大突破。值得注意的是,中方此次成功将余振东引渡回国,原因之一也在于我国向美国承诺将不对余振东适用死刑。另外,余振东潜逃至美国后不到半年,依照中方的请求,美国已经先行没收了余振东转移到美国的部分赃款。去年9月,该笔款项由美国的司法部长以支票形式亲手交给了正在访美的中国司法部长张福森。

  在此之前,面对贪官出境和大量赃款的转移,我国的刑事执法显得鞭长莫及,往往是千辛万苦把人捉了回来,大量国有资产却无法追回,更多的情况则是人财两空,只能任出逃的贪官逍遥法外。因为除了距离的因素,更多面对的国与国之间在司法体制、法律观念和刑罚力度上的差异,这些无形中都成为阻碍执法的壁垒。

  引渡制度一直是把双刃剑,它的每一步发展,都是国与国之间在主权利益和人权保障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为了保障被引渡人的权益不被他国的司法权力侵害,传统的引渡法中先后确立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等规则。这其中最容易被外逃贪官利用的,就是前两者。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国与国之间在司法层面合作与交流的增强,以“受到政治迫害”作为寻求庇护的借口已经逐渐不被西方国家所认可。比如赖昌星申请政治难民的申请就多次被加拿大移民法庭驳回,认为他纯粹是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而逃出中国的,与政治因素无关。

  也有部分贪官将希望寄托在“死刑不引渡原则”上,因为多数西方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不能接受将嫌疑人移送给不承诺免予死刑的国家。而我国刑法在关于贪污罪的条文中,一直把死刑作为最高刑。这样就造成一个两难的窘况,一方面,外国在应我国的司法协助申请抓捕罪犯后,要求我国承诺对罪犯免予死刑。一方面,我国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承诺免予死刑,由何部门出面承诺以及承诺对法院独立判决的约束力方面,一直处于具体案件具体对待的层面,缺乏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特别是很多较大规模的经济犯罪案件,有时连从犯都因为情节严重被判出死刑,如果主犯免死,既有违反罪刑均衡原则之虞,有关部门也深恐无法向民众交代。

  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各类跨国犯罪方面,我们很有必要扭转一些传统观念,某些策略表面是一种妥协,但实际上能更好地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就比如在追缴贪官财产问题上,有时候利用已成国际惯例的追缴收益分成机制,能够更加促进其他国家在配合上的积极性。因为把一部分没收所得与协助国分成,总比一分钱也追不回好。冼欧(北京学生) 相关报道见昨日A16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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