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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障措施条例》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2:18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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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新华社昨天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和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障措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新条例规定,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比原条例规定增加了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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