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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转让并非自己说了算(以案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5:0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案例]

  1998年4月,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闲置的20亩耕地承包下来种粮食,承包期为10年。后由于赵某做生意,无心经营承包田,便于2002年11月,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将承包的20亩耕地转让给好友王某,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村委会得知后,与赵某交涉无果,将赵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说法]

  本案是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本案中,赵某未经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私自决定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承包合同,主观上有过错,理应承担违反承包耕地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且还应赔偿由此给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见,承包地转让不能自己说了算,转让时一定要征求发包方意见,否则,到时吃苦的还是自己。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迮银军

  《人民日报》 (2004年04月1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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