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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亡故未立遗嘱,一家三代怎分房产?一半归妻子 一半3人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8:35 南方日报

  本报讯丈夫死后留下一处房产,儿媳、公婆、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三者之间遗产怎么分割?由于儿媳自愿支付给公婆的继承份额补偿超过了公婆所得继承份额,花都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房产由儿媳和孙女所有。

  家住花都的黄某与丈夫梁某于1999年结婚,并于同年生下一女。婚后夫妻俩勤俭持家,积蓄渐涨,遂决定购买一套房子。

  2001年5月30日,夫妻俩在花都区新华镇买了一套价值169918元的房子,同时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楼宇按揭合同,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以购买该房屋。夫妻俩算好家庭开支,以两人的收入分期20年归还贷款应该绰绰有余。孰料天有不测风云,刚买房不久,丈夫梁某便因心脏病于2001年12月11日突然死亡,并没有留下遗嘱。

  由于丧失了主要的家庭收入来源,黄某独自抚养女儿生活捉襟见肘,再无力支付购买房屋的供楼款,黄某遂与公婆商量对房子进行分割,供房款分别负担,但公婆均不同意。银行又多次找黄某要求其归还贷款,黄某只好把公婆告上法庭,请求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房子进行分割。

  考虑到自己和女儿居住在花都区,而公婆居住在信宜市,从便于生活的角度出发,黄某在法庭上提出:上述房屋归自己和女儿所有,另支付20000元给公婆作为遗产补偿款。公婆不同意黄某的意见,要求把该房子卖掉,把所有的钱都留给孙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梁某共同购置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扣减未付的按揭款后现值76586.87元。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该房屋价值的一半即38293.44元应归黄某所有;另外的一半价值38293.44元为梁某的遗产,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割:黄某及其女儿和公婆均为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均等分得遗产。

  鉴于黄某在法庭上提出房屋归其和女儿所有,债务由其负责清偿,自愿支付给公婆的20000元继承份额补偿也已经超过公婆所得继承份额,法院遂判决支持黄某的请求。

  贺信 邓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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