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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引咎辞职应直接面对公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00:49 人民网

  网友:柳长盛

  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的消息公布后,一时评论如潮。但有一个细节被忽视了:国资委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四川井喷重大事故发生后,马富才曾经多次表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提出引咎辞职。但为什么这个消息当时要秘而不宣呢?由此而引出一个问题就是,经过批准的辞职还算是引咎辞职吗?

  记得事故发生不久,社会上就流传着马富才引咎辞职的传言,但中石油新闻发言人说这纯属无稽之谈。现在看来,这些传言并非空穴来风。没有第一时间公布马富才引咎辞职的消息,可能出于多方考虑,比如公司和股价的稳定、责任还未认定等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现行官僚体制下,一名官员的去职与否还需要上级批准。在未批准之前,这类消息是受到封锁的。

  引咎辞职是基于官员的责任自觉和道德感,其关键是引。因此,引咎辞职是主动的个人行为,是不需要批准的。引咎辞职的压力直接来自于公众的舆论,引咎辞职正是对舆论的回应。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同样的道理,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官员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提出辞职,是在向人民赎罪。那么,一个合理的推定就是,官员引咎辞职是应该直接面向公众的,而不是面向上级部门。引咎辞职的目的是为了平息舆论,并做出承担责任的姿态。如果面向上级部门,就不叫引咎辞职,而是叫递交辞呈。

  我们从马富才引咎辞职可以看到,一批政府官员已经具备了可贵的责任自觉和道德感。从这一点上说,马富才值得尊重。但是,他当初提出引咎辞职没有直接面向公众,且引咎辞职的消息没有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只是在上级批准后才公开。正是这中间的时间差使得马富才引咎辞职的意义打了折扣。有报道说,引咎辞职的消息,让事发地淳朴的乡亲感到了宽慰,但这宽慰是不是来得太迟了点。

  引咎辞职是现代政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它也要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之上。面向公众,第一时间公开,应该是引咎辞职的基本规则。当然,在现行体制内,官员去职需要上级批准,但这并不妨碍官员面向公众引咎辞职,也不影响上级部门履行组织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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