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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不得超过3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09:42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59条,在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还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方面的利益,保险理赔期限明确为30天。

  我国《保险法》第24条中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及时”一般为30天,确有困难的除外。

  父母离婚子女保险有保障,《征求意见稿》第44条规定,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杀是否理赔有了新规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或致残时,保险公司无理赔责任。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自杀后,保险人不得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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