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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慎言司法监督 以独立实现法官廉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11:13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本刊评论员/秋风

  司法腐败、尤其是高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的腐败,是一件人人都无法容忍的事。毕竟,如果法院、法官都因为金钱而枉法,那我们还能到哪去寻找正义?

  但现实是残酷的。自90年代中期以来,司法腐败似乎在滋生蔓延,且法官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呈上升趋势。此番武汉中院法官大面积腐败,就是一个标本。

  据最高法院今年提交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2003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大多数与腐败受贿有关。

  当然,相对于全国22万法官(2001年统计数据)总量,上述数字是很小的,因而,法官腐败的现象也许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与其他政府机关相比,司法部门的腐败可能也并不是最严重的。但人们对于法官本来抱有较高的期望,发现法官腐败后倍感失望,也是可以理解的。

  法官腐败的“理由”

  法官腐败,原因多种多样。最直接的原因是,法官收入低下。在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法官甚至可能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而法官在社会上和法庭上所接触的人,不管律师还是当事人,则是“往来无白丁”。尤其是律师,当年与法官也许是大学同窗,毕业之后,律师有相对丰厚的收入,而法官却只能拿公务员的工资。强烈的反差,可能会使有些法官心理扭曲。面对金钱,法官的荣誉感很有可能被淡忘。

  当然,清贫并不是腐败的理由。制度上的种种漏洞,也使腐败泛滥。比如,由于缺乏必要的隔离措施,官场腐败很自然地延伸到法院,导致法官腐败。就法院内部来说,在大多数案件中,陪审制度形同虚设,法官在法庭上明显枉法,也无人能够认真监督。武汉中院所透露出来的则是审监庭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一旦审监庭的再审程序启动,就意味着必然会改判。这些当事人或律师贿赂的能够启动这种再审程序的关键人物,一般就是法院审判委员会中主管审监庭的副院长。

  从行贿的一方看,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不健全因素,可能在客观上助长了法官的腐败。经常与法官打交道的律师,比起一般的当事人来说,更有机会与法官建立起密切的个人联系,也更愿意在法官身上进行长线投资,这种贿赂也会更为策略。

  规则多矣腐败依然

  在权力与市场的关系错综复杂、腐败极易产生的时代,单独要求法官独守清廉,似乎是不现实的。然而,人们抱这样一种期望,又是合理的。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官都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法官可能会由于法律素养不足、事实难以辨清或个人的偏见,而出现误判、错判。但保持清廉、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钱物贿赂,却无疑是对一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

  在英国,司法部门对于中国来访者提出的“法官受哪方面的监督、有没有徇私枉法、裁判不公现象”这样的问题,表示不解。因为法官怎么可能腐败?美国一位学者说,联邦法官从来没有腐败的记录。日本的一位法学教授到中国讲学时也说,日本法官腐败的现象是很少见到的,哪怕与一般人接触,法官也不会接受一杯茶。

  这是令人羡慕的,我们的司法机关其实也一直在试图约束法官腐败,塑造司法公正的形象。近20来年,立法机关与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法官或法院干警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已经作出了种种禁止性规定,各种制度也不可谓不细密。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就提出了“八个不准”,对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有众多专门针对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的特别规定(比如《法官法》第30条)。至于最高法院历年发布的规定,甚至连“拒吃请”、“拒说情”、“拒受贿”多少次,都提出了详细的统计报告制度。最高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和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最高法院今年还将专门组织力量,着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

  但规则多则多矣,法官中却依然有人在腐败。

  慎言司法监督

  针对这种情况,人们发出了加强监督的呼吁。不过事实上,目前的司法监督渠道已经相当繁多了。

  从外部监督看,有人大监督。人大每年听取法院的工作报告,人大任命法官,人大代表可以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人大代表甚至可以监督具体案件的审理。

  去年10月,最高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活动;旁听案件的范围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社会反响强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为主。每次庭审结束后,邀请旁听的人大代表座谈,听取代表对庭审的意见,并通报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等方面的工作。

  外部监督的形式还有人民监督,比如,法院聘请“廉政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来审查法院工作。当然也包括新闻媒体监督。另外,检察机关也可以监督案件审理工作。

  法院系统内部也有监督程序。通过上诉、再审等形式的法律程序,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进行审案监督。尤其是再审程序,可以由上级法院主动实施。

  在一个法院内部,院、庭长对审判活动可以进行监督,一般法院也设有审判委员会,对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自然,法官作为干部、作为党员,也要接受党政纪检部门的监督。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也可以将监督工作渗透到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去。另外,对于案件的审理工作,还有法官错判责任追究机制。

  那么,在这些复杂的监督机制之外,我们还能设想出更进一步的外部或内部监督措施吗?事实上,从某个角度看,有些监督本身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从外部对法院进行监督,尤其是强化人大对具体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可能不利于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实际上颠倒了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而强化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或强化院长、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显然不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至于法官错判追究机制,也可能使法官面对复杂案件,丧失决断的勇气。

  从这些方面看,强化种种司法监督的举措,反而有可能会事与愿违。因此,我们最好还是慎言司法监督。

  法官应有独立的尊严

  事实上,不得不承认,当人们热烈地探讨如何防范法官腐败、如何强化司法监督的时候,这种讨论的取向本身就可能是有问题的。也许,应当换一个更为积极的角度来讨论——法官所从事的毕竟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活动,人们也许需要更多考虑如何激励法官,如何让法官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形象。

  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确保法官的独立。

  今天的法院高度地方化,地方政府的多个部门掌握着法院的财政、人事大权,法官本人的升迁也取决于这些机构。因而,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对法院拥有强大的发言权,法官面对他们,是渺小而无助的。如果这些人物出面就某个案件对法官“打招呼”,法官除非有非常大的勇气,否则是不敢拒绝的,尤其是当某些人士以组织的名义出现的时候。这些大人物甚至有权直接要求法官或法院根据他们的意见做出判决。

  即使不考虑私人特权,地方政府首脑通常也把法院看成政府的一个部门,要求法院、法官配合当地工作,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由此而来的。

  这种其它部门干预法院的做法,肯定会导致司法不公,但未必会导致法官腐败。不过,它对法官的伤害却是永久性的。当法官成为他人可以操纵的工具时,他的职业尊严也就基本上丧失了。他不再把法律视为自己惟一服从的对象,相反,他学会让法律轻易地让步。这样的法官,已经丧失了对于法律的尊重,也丧失了法官的自尊。而一个没有尊严的法官,当然也就非常容易用法律来进行交易,从而诱发腐败。

  相反,如果法官享有独立地位,则必然有利于司法公正和遏制司法腐败。因为,法官独立,必然使法官逐渐形成责任感、成就感和荣誉感。

  独立,即意味着责任,而且是无可推卸的责任。在目前的制度下,法官可以用各种各样的借口来推卸责任——我面临政府领导的压力,院长、庭长给我施加了压力,或者审判委员会做出了这个决定。

  而如果法官是独立的,则法官就必须为签有他的名字的判决书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法律职业界、舆论、民众都知道,这是你自己的判决。法官必将感受到整个社会监督的眼睛。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是透明的,他不能像现在这样拉过一件东西来遮羞。

  独立也意味着成就和荣誉。大多数法官系统地学习过法律,知道法律是以公义为其最终目的,当然也知道自己身上的责任。只要还没有完全丧失天理良心,作为法官,他总是期望自己也能做出漂亮而公正的判决。每一个这样的判决,全社会都知道是他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做出的,成就、荣誉全归自己。这将是一种强大的激励机制。

  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正是独立的法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在法律上成就一番事业的进取心,催生了法官的清廉和公正。

  当然,确保法官的独立,首先需要法院获得充分的独立性,而这就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司法制度改革。

  同时,法官要获得审判上的独立,也需要在财务上获得独立,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据介绍,在日本,一名法官当了10年后,可能成为一个独任审判官,他的待遇可能相当于文职的局长职位。当20年法官后,他的待遇就相当高了。我们的法官目前只能望“洋”兴叹。

  有人曾经设想过这样的情景:如果诉讼当事人在拥挤的公交车上发现,站在自己身旁手提菜篮大汗淋淋的那个人,竟然是几天前坐在庄严的法庭上、头戴假发身穿法袍的法官,那么法官和法律的威信和尊崇感恐怕要大打折扣。我们可以继续假设:这样的情形可能会诱发精明的当事人或律师去贿赂囊中羞涩的法官。

  法官从事的是一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来说至关重要的活动,也就不应当让他们为生活发愁。在这方面,纳税人恐怕是不会吝啬的。财政也应当首先保证安排这方面的支出。进一步而言,法官从事的是一种需要智慧的事业,他属于社会的精英,那么,理当让他享有这个社会的中上等生活水准。

  当然,高薪或许并不能养廉,但社会必须给法官以较高的待遇,这是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一种尊重,也是对于法官的思考和决断的一种肯定。法官们所需要的,也许正是这样的尊重。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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