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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应以市场价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2:18 新京报

  《现代快报》4月19日报道了江苏首起宪法维权事件。事件起因缘于10多天前,69岁的郭仁元的大儿子在江苏盐城市建湖县开办的一家服装店,在装潢费用尚未得到补偿情况下,遭到了当地法院的强制搬迁,于是老人表示将拿起宪法走上法庭。

  将要被拆迁的房屋的装潢费是否应当予以补偿、如何补偿是引发此纠纷的症结所在。其实许许多多的拆迁纠纷都是因拆迁补偿费谈不拢而引起。而谈不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并无关于补偿费计算的具体法律依据。

  在谈论拆迁补偿费以何为标准之前首先应当看到一点,就是在补偿费谈判之前,被拆迁对象是已经作出了牺牲的。这种牺牲来自他在房屋是否拆迁上放弃了选择权利,也即是放弃了对自身财产的不被强迫出售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的放弃或许是一种“服从大局”的“应当”,但这一点原本是应当能够在具体的补偿金额上换来一些“再补偿”的。

  公民在具体的金额补偿上却没有义务再作出牺牲。公民的财产权是受到宪法保障的,所以此时的商谈补偿费就应当进入民法调整阶段。也就是说,此时的拆迁与被拆迁方应当以平等的民事双方身份进行价格谈判。也就是说,此时的拆迁方只能以民事上完全平等的私人性质的身份与被拆迁人进行交易。而在没有行政权力施加压力情形下,达成交易的价格一般来说就只能是市场价。

  尽管当前欠缺关于拆迁补偿费计算方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但如果拆迁方与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尊重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应当在拆迁费的补偿上尊重被拆迁人按质出售财产的权利,在尊重其意愿情形下参照市场价格来计算拆迁费,起码也应当以同等条件下的市场价格为底线。(新京报)魏文彪(江西编辑)(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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