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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不应过于倚重事后救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2:18 新京报

  据《中国青年报》4月15日报道,曾以修改后的《宪法》与百余名街坊一起抵制强制拆迁的老人黄振沄位于北京崇文区花市的房子14日上午被拆,负责拆迁的崇文区法制办公室主任周秋来说,黄振沄家属危改区,虽然上次未能强制拆迁,但“整个工程不能因为他而停止”,这次强制拆迁,是正常程序。据北京市有关文件,在市政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过程中,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多为事后救济,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等。

  其实,事后救济实际上是先于事先程序而法制化的。从允许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提出异议,要求审查并纠正,到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一定的程序,以正确作出行为,但其前提是要有充分的法律制度及行政规范加以保护。因此,遏制不依法强制拆迁行为,事后救济与追究法律责任固然重要,而事先的立法防范也必不可少。因为目前很多强制拆迁行为主要是由于行政权力的不规范行使,因此,行政权的规范化及调整拆迁的制度缺陷才是预防出现拆迁纠纷的有效途径。

  目前,强制拆迁过程中,不仅因为拆迁制度的缺陷导致拆迁纠纷问题如此突出,而且必须承认事后救济手段的软弱才是拆迁时双方对立愈加强烈的一个因素。可以看到,当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他们可获得的救济手段,现实中都显得软弱无力抑或中看不中用,更遑论其威慑性了。比如,某些被关注的权益受损害的被拆迁户可能在政府、法律或舆论的干预下,权益受到了补偿,但大部分因非法强制拆迁的权益受害者并不能完全得到补偿,更不用说赔偿了,即是说,拆迁部门违法拆迁的成本很低,应承担的后果也并不严重;而一些救济手段如诉诸法律、行政仲裁等,于被拆迁人来说,由于诉讼成本过高,又多少有些“奢侈”,“消费”不起。这已经说明目前的事后救济手段已不尽符合或不尽适应现实需要了。

  由于存在制度缺陷,再加上事后救济手段与现实的脱节,导致恶性拆迁及抵制拆迁事件的一再发生。鉴于此,就有必要重新审视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以及事后救济的有效性问题,从制度的设计上来一番思维创新,包括从“拆迁条例”的修订到其他相关行政法规、政策的制订,并将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来看待,彻底完善那种对弱者保护不力的拆迁制度缺陷。由强制拆迁引发的某些矛盾,政府必须予以正视,并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否则后果堪虞。(新京报)李坚(辽宁公务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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